如何认定“调离”、“迁出”和“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022-09-23 12:18:02)如何认定“调离”、“迁出”和“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1.原工作单位归本乡(镇)领导,工作单位变动后,新的工作单位不属于本乡(镇)领导,但新单位住所仍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如某乡人大代表虽然调到县某部门工作,但其新单位仍然在该乡行政区域内。
2.因工作单位变动而调离原选区,但新的工作单位仍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如某乡代表由A选区选举,现从A选区调到本乡的B选区工作。
3.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情况,如较长时间的驻外工作人员等。
“迁出”,是指代表的住所迁出本行政区域,如某一乡人大代表从甲乡迁到乙乡居住。一般来说,“调离”和“迁出”应是一致的,工作单位调离本行政区域时,其住所也迁出了本行政区域。但也有工作单位调离本行政区域,但住所并不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住所迁出本行政区域,工作单位仍在该行政区域内。这种情况是否认定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要具体分析。代表短期外出学习、出国、培训、借调等,不得按调离或迁出处理。
“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是指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后,代表资格自行失效,不需专门作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发布公告即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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