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不能主持代表补选
(2022-06-29 22:05:42)
朋友圈有人询问:某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资格审查报告,确定了当选的新一届县人大代表资格。后因工作需要,拟由县选举委员会在预留空缺代表名额的选区选举一名县人大代表。有人认为,新一届代表资格审查完成后,选举委员会自行解散,不能再主持本级代表选举;有人则认为,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前,选举委员会仍可主持本级代表选举。
笔者认为,根据选举法之规定,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应在县乡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代表名额应一次分配选区,依法足额选出,不能预留代表名额;届内代表出现空缺,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主持下依法进行补选。代表补选不能由选举委会主持。
这是因为,选举委员会只是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的选举工作机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出,即表明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的使命已经完成,选举委员会及选举工作组、选民小组即行终结,印章收回,组织机构自行解散。届期内的有关选举工作,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各级人大应依法遵循。此其一也。
其二,新一届人大代表依法选出且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以后,不宜再以预留空缺代表名额为由,人为增加选举或补选个别人大代表。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在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前由各选区依法选出,不能临近会议召开,增加选举,时间安排上顾不过来;更不能在新一届人大代表依法选出且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以后的情况下,又安排代表补选。代表补选只能在届内闭会期间进行,不能在新一届人代会召开前进行。否则,势必简化代表选举程序,操作环节上必然会出现违法现象,得不偿失。
其三,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后,选举委员会的使命已经结束,不复存在。无论是预留名额选举,还是出缺补选,都应该依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来主持代表直接选举工作。而不能由选举委会主持。
最后需要强调和指出的是,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代表补选涉及的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一定要依法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和要求进行。既便确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安排不到位预留了个别代表名额,也只能在届内闭会期间安排,重新确定选举日,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张榜公布选民补正榜,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张榜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张榜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当天进行差额选举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而后按法定程序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和确认。对其增选和补选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来主持,按正常选举程序进行,不能简化程序。对增选和补选出的人大代表,亦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名义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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