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合适吗?
(2022-06-09 13:57:28)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合适吗?
来源:今日头条时间:2022-6-3
朋友圈有人咨询: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把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规定为主任会议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这表明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就不需要常委会通过了。从法理上讲,由主任会议给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这合适吗?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有无法律依据?笔者经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除了这次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把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规定为主任会议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其实早在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监督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就有明确规定,即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次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把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规定为主任会议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和监督法的规定相统一,并无二致。
常委会提出议案,另外一项是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这两项
职能基本都是程序性的。
本次修法,主任会议提请议案的职能未变动,将日常工作细化为六个方面,即“(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五十四条第二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开展一些实质性工作,如提出议案,决定会期,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等,但从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的关系角度看,其权力主要是程序性的。因此,主任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作出应由常委会才能作出的决定,比如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同样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应该由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通过,方才合法有效。
最后要强调的是,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议事决策一人一票,没有特权,权利地位相等。凡是涉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及议决事项依法理应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表决通过,主任会议不能代行常委会职权,更不能凌驾于常委会之上,随意决定本该由常委会议决的事项;否则,就违背了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要求。
综上而论,虽然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把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规定为主任会议处理的重要日常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就不需要常委会通过了。从法理上讲,常委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研究讨论,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才更具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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