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死人谁之过
(2022-06-08 21:41:40)有现场的目击者说,5月30号晚上,在重庆北培区龙溪路和龙溪支路附近,有2辆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刮擦,本来不大的矛盾,双方却没有谈拢,就报警了,民警赶到后,协调一方赔付了钱,但回过头来却以另一方摩托车私设伞蓬为由要强行没收,由此发生了那辆摩托车上的女子和民警发生了冲突。
女子一直在拉扯民警的衣服,过程中还将民警的帽子打掉了,男子在此过程中也和民警有肢体冲突;随后现场就传出了枪声,男子被击中后倒地,而女子一直拉着民警的衣服,已经将衣服扣子全部拉坏。
现场曝光的视频显示,一名身穿蓝色上衣和黑色下裙的女子死死拽住民警的衣服不松手,衣服已经衣不蔽体,帽子也不知所踪,周围有人在抢救伤者,伤者身上有出血情况,急救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但不幸身亡。
现场的人说,当时女子被民警按倒在地了,但随后听到了枪声,当时很混乱,也不知道怎么开的枪,声音很大。重庆北培区警方在5月31号发布通报称,5月30号晚上18点50分左右,民警在处理纠纷时,49岁的翁某和妻子对处理结果不满,袭击民警,随后翁某被击伤死亡,具体还在进一步调查,当地检察已经介入。
这件事还没有具体的结论,也没有放出事发时的视频,但是大部分人认为不该开枪,因为翁某夫妇即便是耍无赖,袭警,但是他们没有用武器,民警使用枪支都是有严格规范的,比如开枪前鸣枪示警,翁某行为不对,但是也不应该遭此横祸。
但也有人说,面对民警的询问和处理,当事人应该遵从,如果觉得处理不满意,可以投诉甚至起诉,不能对民警作出辱骂和殴打的行为,这本身就是违法;其次翁某夫妻两人缠闹,是否有抢夺枪支的意图还无法判断,警察拔枪击毙也是迫于无奈,属应急状态下的自我防卫。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意见。首先,警察出面是来协调处理交通纠纷、平息事态的,不应再滋生事端,扩大事态。2辆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发生刮擦,本来不大的矛盾,双方却没有谈拢,就报警了,民警赶到后,已协调一方赔付了钱,就算了事了;但不知为什么这位警察回过头来却以另一方翁某摩托车私设伞蓬为由要强行没收,由此扩大了事端,不仅没有平息事态,反而使事态扩大,结果直接导致当事人和民警发生了冲突,这是不可取的。既便摩托车私设伞蓬非法,应当面指出,让其自行拆卸,没必要当场强制卸装没收,这种处理方法肯定欠妥。
其次应判断当事摩托车主翁某夫妻俩人撕扯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并危及了警察的生命安全?从事发现场居民的反映和官方的通告来看,当事摩托车主翁某对警察的处理决定有意见,于是和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女子一直在拉扯民警的衣服,过程中还将民警的帽子打掉了,男子在此过程中也和民警发生冲突;由此看来,“袭警”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目前能听到看到的仅仅是相互拉扯的肢体冲突,并没有拳脚相加,更没动用刀子、枪具、棍子、板砖等凶器,也没有抢夺警察枪支的企图,并未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完全在可控的局面之内。也就是说,这里翁某夫妇和警察发生冲突涉嫌违法,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开枪还击是否合理合法?为此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笔者认为,要判定警察在遭人袭扰的情况下能否开枪还击,还需了解我国的枪支管理。其实,由于我国是严格管理枪支,哪怕是在警队对枪支也是严格管理的,并不是每个警察都是随时配枪的,都是有特定条件和特定时间才可以配枪的。那么问题来了,出警处理一个简单的摩托车剐蹭交通纠纷,警察有必要配枪、携枪出面处理吗?
再说警察配枪是针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和那些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并不是为了伤害贫民百姓的。当然遇到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也就是说,既便遇到突发的危急情况也是不会随意开枪的,一般都是遭遇了严重的危险,或者和危险犯罪分子对峙不得已才开枪的。很显然,这次重庆北培区警察处理一起很小的摩托车剐蹭纠纷,没必要带枪出警,也不符合上述使用枪支、选择开枪的条件。既使在处理过程中被推桑拉扯袭扰,也远未达到暴力袭警、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程度,没必要拔枪相向,更不应一枪击头,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惨剧发生。那怕遇到市民袭警,完全可以采取徒手制服或警械工具制服对方,没必要对手无寸铁的当事人开枪射杀。因为他们只是认为警察处置不公、拉扯推桑,打掉警帽,并没有对警察拳脚相加,动用器械暴力袭击警察,不是犯罪分子,不是黑恶势力,不是穷凶极恶的凶犯歹徒,没有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况且涉事警察在已将袭扰女子制服在地的情况下,没有警告,突然拨枪将冲向前来的男子直接击毙,以致造成该男子当场死亡的惨剧,该警察明显存在滥用枪支,随意开枪的过失行为。从本案来看,公众最大的疑虑就是,翁某夫妇手无寸铁,赤手空拳,既未持械也无暴力击打警察行为,构成开枪理由吗?开枪为什么不鸣枪示警,不向非致命处枪击,非要一枪爆头,置其死亡呢?难道翁某夫妇因为一个“袭警”罪名,就罪该当死吗?
不管怎么说,人命关天,北碚案中,一条鲜活的生命已经逝去,人死不能复生。警察本是去处理交通纠纷的,却因处置不当遇袭,而后使用枪支致当事人死亡。这不能不说是人间惨剧,令人惋惜,教训深刻。
好在检察机关已出面介入,检察机关有司法监督责任,具有事件的调查和最终裁决权,我们只能静待结果出炉,但愿能给社会公众一个公正、合理、满意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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