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代表任前辞职,手续如何办理?
(2022-04-14 13:46:02)新选代表任前辞职,手续如何办理?
笔者认为,县乡换届选举新的代表后,在召开人代会前,当选代表因职务变动未调离本行政区域,代表身份依然存在,不宜辞去代表职务;确因工作变动影响执行代表职务的相应人员,按法律规定代表应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职。张某作为当选县代表,虽未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但其代表身份已经存在,依法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履行辞职手续。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依照上述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当然也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只是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只开一次,接受代表辞职不太方便,法律没有作此规定,并不意味代表不能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代表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大会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接受辞职的,主任会议或主席团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辞职,从理论上说,应当向选举他的原选区提出,由原选区决定。但从实际情况看,在选区召开选民会议比较困难,不便于操作,因此法律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职。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也可以将其辞职请求送交原选区选民决定,对接受辞职的予以公告。
但现在的问题是:新当选代表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确定代表资格时,尚未任职,能不能辞职?应该向谁辞职,该按什么程序辞职?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即合法有效,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其代表资格。非特殊需要,不宜对新当选代表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审查确认的情况下即让代表辞职安排他人补选。尤其是在人代会前代表还未正式任职的情况下,不建议对当选代表在人代会召开前职务变动后立即辞职进行补选。对个别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先在常委会接受代表辞职,再安排其他新代表补选事宜!
因为从原则上讲,新当选代表因职务变动,只要未调离本行政区域,不一定辞职;调离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确因工作变动需要辞职的,按法律规定应向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辞职,接受辞职后再进行补选,补选后再向常委会报告,也就是说在人代会前仅代表相关事项需召开两次常委会才行。这里需要注意几个程序,一是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二是请辞接受程序,三补选程序。必须在人大会议之前由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先对当选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本人提出辞职并在常委会上接受代表辞职,再安排新代表补选事宜!
但无论如何,新当选代表不能向选举委员会辞职,选举委员会也不能接受辞职。因为代表选出后,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已经完成,不复存在。同时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要求,更没有给选举委员会接受代表辞职的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毋庸置疑的。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设区的市及其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换届大会召开前的补选不宜由常委会进行。如果需要补选或者用机动名额选举,都应召开代表大会。因为,原则上,换届大会召开前,如果有缺额,意味着代表的换届并没有真正完全,用常委会补选,违背了换届选举的基本法理。
需要强调的是,代表都有五年的法律规定的任期,一经确认代表资格,就要在任期内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作用。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特别是由于工作岗位的变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已不适合再担任代表职务,是否应当对其代表职务作出调整,就成为在法理上、实践中不容规避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看,不少代表的当选,是由于他担任某个职务,是工作上的需要,这在一些领导干部代表的身上体现的明显。赞成对由于工作变动调整代表职务的认为,当不当代表都是工作需要。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并当选的代表,也应当在调离原工作岗位后,根据工作需要辞职,以补选另外的接替人选当代表。可由组织部门通知本人和选举单位,再由本人向选举单位提出书面辞呈,依法履行程序。
但不管怎么说,代表辞职是代表在其任期内主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接受辞职的原因很多,包括违法违纪、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在类型上又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属于辞职的提出、接受、备案的问题,但比较突出问题是届中代表调整问题,是否应当建立代表辞职制度问题。关键要取得党委支持,要依法、按程序办理此事,本人也要自愿。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领导同志在一篇文章中已经谈到,要正确执行代表辞职的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但须经本人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凡是新当选代表,特别是领导干部代表在人代会前,尚未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但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当代表、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可先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确认,并将初审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宣布代表当选有效;而后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党委组织部门协商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具体步骤为:1、由本人向原选举单位或者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2、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3、接受人大代表辞职,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同意辞职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由常委会予以公告,市以上代表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