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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通过和常委会任免有何主要区别?

(2022-03-31 10:53:53)

常委会通过和常委会任免有何主要区别?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2022-3-28


朋友圈有人大工作者咨询: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六条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那么为啥要把通过修改为任免?常委会通过和常委会任免有何主要区别?

笔者认为,现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和全国人大组织法之所以要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变更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其人选属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更为全面准确。

2、无论是人大会议通过,还是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一般以议案或决定草案方式提出,行使的是决定权;就决定人选而言,可以一次性(按表决器或举手)表决通过,也可以逐一(按表决器或写表决票)表决通过。

3、 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选举权属于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范围,而行使任免权属人大常委会专有,地方人大不行使任免权。严格来讲,凡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只要选举通过,即时生效,不存在任命一说。但在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则需要履行任免程序,而不能简单地采取会议宣布通过。同时,投票任免,更为准确反映表决者意愿,不至于被绑架

4、从候选人产生的角度看,选举的候选人,是从有资格、有被选举权的人中,经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或由政党提名,或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实行差额选举;而任命的候选人,是由有决定权的负责人,从有资格的人中提名,候选人则是一对一的,是等额的。从投票表决的内容看,选举是可以另选他人的,而任命则只能对候选人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不能另选他人。从操作的方式看,选举都是由有资格、有选举权的选民或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而任命则直接由有决定权的机关--人大常委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后予以任用。

5、将原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改为现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可以有效弥补届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和实际操作中的制度欠缺。以往法律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届中所(兼)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务如何去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缺位如何补充?规定的并不明确;现修正的地方组织法对此加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在闭会期间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一般以议案或决定草案方式提出,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一次性(按表决器或举手)表决通过,也可以逐一(按表决器或写表决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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