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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议和审查的不同

(2020-04-18 14:59:31)

            浅析审议和审查的不同


                           来源:今日头条  时间: 2020-04-15 11:54:16


    “审议”与“审查”在人大工作中经常使用,虽一字之差,但在词义概念、法律依据、适用主体、程序要求和结果处理上各有不同。

一是词义概念不同。从字面意思看,“审议”是审查评议的意思,“审查”是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的意思。从“审议”与“审查”的本身含义来分析,“审”是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的意思,审字条有详查、细究之说;议字条有商量、讨论的解释。“审议”即审查议论,具有详查商讨意思,“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和妥当。“二者都在“审”,即对某一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推敲,但“审议”侧重于“议”,即:评议,评论是非好坏,“审查”侧重于“查”,即仔细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合法、妥当,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予以指出和纠正,具有法律性、权威性、针对性、约束性等特点。

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审查”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职权,法律给予的规定性表述是较为明确;而“审议”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使职权的手段而已。“审议”法律依据有四:(1)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2)监督法笫二章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3)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条有关审议报告的条款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4)地方组织法第三章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而“审查”的法律依据也有四:(1)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2)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3)监督法笫五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4)地方组织法笫三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在应用范围上看,审议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而审查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适用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时通常用“审议”一词。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等会议文件,对将由会议最终表决或作出决定的事项进行论,发表观点、意见和看法表明意愿和态度。从人大工作实践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依法均可以行使审议权,而审查职能往往由专门的审查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乡两级人大专设的审查委员会、各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来承担审查报告之责。审议”具有普遍适应性,只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选举任免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可以进行审议;而“审查”则具有特定性,主要涉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事项,诸如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年度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等需要提交人代会决议、决定的事项,以及涉及选民资格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代表资格审查、许可权的行使等特别法定事项。

四是程序要求不同。“审议”和“审查”性质不同,程序要求不同,听取和审议,是了解和研究阶段;审查和批准,是形成决议阶段。前者是后者审查、讨论或决议的内容。“审议”包含“审查”,“审查”寓“审议”之中。“审查”是一种特别法定的“审议”,议而有决,一般要由专门机构提出审查报告,并由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而“审议”未必非要“审查”(议而有决)不可,可以进行“评议”,评定对错好坏及满意度,也可以议而不决,只提出审议意见而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一般分代表团、分组进行,然后汇总审议意见;而“审查”则由专门的审查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乡两级人大专设的审查委员会、各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先行进行审查,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再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审议(审查),作出决议、决定。

五是结果处理不同。“审议”未必需要决策,诸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依法只需要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即可,未必非要作出决议、决定不可;而“审查”必须议而有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查权,必须要对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人代会审查的关于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只有经过大会财政预算和经济计划审查委员会审查,提交大会通过,才能依法批准。而仅通过“听取审议”,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审议通过,”不可能是“审查批准。”当然,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未必非要执行,研究处理即可;但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则必须要贯彻落实、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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