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闲言碎语[1842]......判例

(2022-06-10 00:00:18)
标签:

杂谈


6月9日,“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一事引起舆论关注。判决下来了;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9月14日,江苏昆山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求助,声称可能“有小偷试图偷窃,物业两名保安便前往核查,途中发现与业主描述相似的男子,藏在小区东边河里的水草中,之后秦某某跳进河里,可惜未能将人成功救起。

的家属认为,物业工作人员 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判好似无大问题,本人在思,此判例是否会助长相关人员及执法者过度用权?

老夫有此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