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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第二章税款的计征第三节税款缴纳

(2024-11-09 11:34:49)
标签:

海关进出口货物

征税管理办法

税款的计征

税款缴纳

纳税人

分类: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第二章 税款的计征

第三节  税款缴纳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特殊情形需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除外。

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与工作日的,海关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情况计算缴款期限。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选择电子支付方式或者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后自行打印缴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海关申请并提供税款担保,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C证书复印件查询:http://www.cccsha.com/3czsfyjc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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