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章监督检查
(2024-05-22 13: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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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督管理经营者审计 |
分类: 法律法规 |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较为集中,或者引发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由实际经营地、违法结果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伪造、销毁涉案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不得妨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调查。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3C证书复印件查询:http://www.cccsha.com/3czsfyjc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