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2024-05-03 13:16:43)
标签:

自由贸易

进出口货物

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原产地单证

分类: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

2024年第4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特定规则》所列《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邻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该方依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邻水以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当为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六条  适用《特定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且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将零件简单组装成完整成品,或者将产品拆卸成零件;

(三)为销售或者展示目的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再包装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及磨光操作;

(八)谷物及大米的脱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抛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包装操作;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未实质上改变货物的特性;

(十七)仅以方便港口操作为目的的工序。

第九条  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且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模型;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