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4号关于进口贝宁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3-09-08 17: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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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贝宁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贝宁菠萝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和出口商
输华菠萝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和出口商均应在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贝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贝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苹果异形小卷蛾Cryptophlebia leucotreta
2.木瓜秀粉蚧Paracoccus marginatus
3.美地绵粉蚧Phenacoccus madeirensis
4.尼日兰粉蚧Planococcoides njalensis
5.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芭蕉叶枯病菌(串珠镰孢)Fusarium guttiforme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贝宁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贝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向中国出口菠萝。贝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贝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5日
3C证书复印件查询:http://www.cccsha.com/3czsfyjc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