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实施细则-CQC-C1001-2014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
(2023-07-27 1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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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CCC认证 |
近期对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进行了修订。
一、
(1)1.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2)4.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3C认证委托人在3C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3)原条款11.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变更为条款6;后续条款顺序后推。
(4)9.
增加: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重点加强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测,通过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方式,简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适用于A、B类企业),免于相关质量能力条款的检查(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
修订“表9-2 以企业分类管理为依据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中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内容
(5)增加条款:
9.
9.
(6)10.
该章节全要素替换为:10.1 3C认证证书的保持;10.2 3C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10.3 3C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4 3C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0.5 3C认证证书的使用。
(7)11.
增加此章节。
(8)13.
增加此章节。
(9)14.
增加此章节。
(10)附件2 单元划分原则
注3变更为:对于LED灯具和LED控制装置认证产品,对于标称功率和实测功率均小于5W的认证产品与对于标称功率或实测功率大于等于5W的认证产品不能在一个单元。(额定电压为直流,不适用GB 17625.1的产品除外)。
(11)附件3: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3C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2)附件6: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3)附件7生产企业3C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原条款11,变更为附件7。
二、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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