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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那几位判了三年多,那么这些人应该判多少?

(2016-09-21 17:00:17)
标签:

杂谈

​年初时,掀起舆论争议热潮的快播案终于有了结果:

9月9日,快播公司以及快播3名高管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均就“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当庭认罪悔罪。快播CEO王欣:借这个机会我对受到伤害的网民道歉,希望快播案例成为行业自律的警示。

无论哪个平台,在这条新闻下面,都几乎一片质疑,大家的态度很一致:快播无罪。

我本来想写个长篇论证快播公司如何如何涉及色情,王欣如何如何心知肚明……但这其实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内幕,有谁不知道?

而舆论一边倒支持快播的情况,分别出现在两次庭审之后。

一次是1月7日公开直播庭审,快播辩护人妙语连珠全程吊打准备不足的公诉方,公诉方实力尴尬硬生生逼得大家站队。一次就是9月9日再次开庭,王欣当庭认罪,鬼知道他这段时间经历了什么。

王欣不算正义,舆论同情他,是怕他被更不正义地审判了。在这件事上认为快播无罪的人,是支持色情传播了?还是支持快播谋利了?

都不是,就是单纯的不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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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讲究法律依据,法律判决得有法可依。

互联网这种新兴产业不知为多少年轻人提供了创业和发展的空间,但是过时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导致本案存在如此高的争议性。

对此,立法部门其实可以做得更好,跑得更快一些。至少不要在公开审判时让人那么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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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说“技术中立”。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

但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也是技术使用者和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且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也介入传播,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

没错,“技术本身确实并不可耻”,但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着技术中立的幌子堂而皇之的从事违法行为,就可耻了。

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中断、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快播并不是没办法鉴别用户上传视频内容,科普一下行业内是怎么识别特定内容的视频的:

每个视频都能计算出一个哈希值,相同哈希值的视频内容相同。像快播那么大的播放量,基本能涵盖所有的淫秽视频,只要把这些哈希值存入服务器,就能轻松判断一个新的视频文件是否包含淫秽内容。

另外还有关键帧、video clip等检测方法,这些方法都已经非常成熟了。只要快播愿意,完全可以屏蔽绝大多数淫秽视频,这才是技术该用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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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把刀,用于犯罪是杀人,用于手术是救人。

是的,技术无罪。但是滥用技术的人,应该是有罪的。

新型技术的开发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商业空间,但同时也为开发者带来了一定的义务。不说杜绝,但技术开发者至少应该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对违法行为放任自流。且不说这种放任行为是否一定构成犯罪,但至少不应被提倡和歌颂。


快播因为纵容在平台上传播淫秽电影而破产,同时其主要负责人被法院宣判。尘埃落定,我更想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既然快播有罪,那么,其他类似的平台呢?

就举两个今年发生的例子:

有人利用百度发布虚假医疗信息,人害死了,百度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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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用通讯运营商诈骗,人害死了,运营商也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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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用快播传播淫秽信息,快播被判了。但至少,快播没害死人吧。

魏则西那件事的后续呢?徐玉玉那件事的后续呢?当快播被定罪时,我们更关心的是,其他平台是否也应该负起监管失职的责任?这些“帮凶”们是否一样能被绳之以法?

所有网站都应对传播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不求网开一面,但求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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