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女职工合规用工》之产期女职工合规用工

2025-03-08 19:06:10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女职工合规用工》之产期女职工合规用工 

 二十、什么是女职工的产期? 

 答:女职工的产期是指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即女职工生育前15天至产假、奖励假结束的期间。

 二十一、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多少天? 

 答: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难)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另有奖励假80天。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二十二、剖腹产是否属于难产? 

 答:剖腹产属于难产。 

 1989年施行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虽然《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因《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于201721日起施行而同时废止,但司法实务中,仍然秉持上述判定标准,认定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属于难产。

 二十三、女职工请休产假后,难产假、多胞胎假、奖励假是否需要再次申请? 

 答:不需要再次申请,但女职工应当及时提交相应材料给用人单位。 

 女职工除了享受98天基础产假天数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还享有难产假、多胞胎假、奖励假等产假假期。上述产假假期作为法定假期,其假期天数是由相关法规直接规定。因此,在女职工请休产假,用人单位已确认女职工休产假后,如女职工符合其他相应的产假假期情形,其应享受的其他产假假期天数是确定的,无需再次申请休难产假、多胞胎假或奖励假等其他产假假期,但应当及时提交相应材料给用人单位知悉。

 二十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是否还可以休产假?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有权享受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女职工不同情形下可以享受产假的具体天数,该规定并没有限定女职工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故女职工只要有生育的事实,为了保障其可以通过休假恢复身体健康,女职工应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产假。 

 二十五、现在是否还有晚育假? 

 答:没有。 

 晚育假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情况下,由地方增加的一个产假奖励假期。但是,自201611日起,我国全面执行“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晚育假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取代晚育假的是各地出台的鼓励生育的奖励假期。

 二十六、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是否必须在预产期内休完?

 答:产前休假15天并不是必须在预产期内休完。

 预产期并非一个完全确定的日期,实践中,也很难保证产前休假恰好可以休假15天,因此,用人单位若严格按照预产期计算产前休假天数,并以此计算旷工天数,不合法。

 因预产期只是一种预测,故原劳动部《<</font>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假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因原规定女职工产假天数为90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废止失效,但现行有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产前休假的相关规定没有改动,该解答的精神依然可以适用。 

 二十七、产假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答:在广东,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再另行补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产假应包括星期日(当时执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在1953年颁发的,但目前并没有废止,除被新法替代的内容外,其他规定仍然有效。另《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假……,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公告》的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因实施期限届满于2023630日自动失效。虽然该规定已失效,但该规定的精神依然可以参照适用。

 二十八、产假是否可以分开休? 

 答:原则上,产假应一次性休完,不可以分开休。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虽然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已于2023630日自动失效,但该规定的精神依然可以参照适用。

  

 二十九、女职工休完产假,是否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答:因带薪年休假和产假是不同的假期种类,故在女职工没有其他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形的前提下,女职工休完产假还能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十、女教师产假遇到寒暑假,是否可以顺延? 

 答:女教师产假遇到寒暑假,其寒暑假的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教师行业相比其他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即教师一年可以享受寒暑假。若女教师的产假和寒暑假的假期刚好发生重合,若不允许顺延,不太合理。基于此,原国家教委于1992330日的“教人〔19928号”《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假期间可否延长寒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

 三十一、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女职工是否可以提前超过15天休产假?

 答:女职工是否可以提前超过15天休产假,视情况而定。

 原则上,女职工提前超过15天休产假,可以由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即产后休假83天。上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后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恢复身体健康,故女职工在产后休假83天应该得到保障。

 从保障女职工产后休息以及用人单位合规风险控制的角度,我们倾向性建议: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保障女职工生育后的休假天数(含奖励假等)不低于83天。如在保障女职工产后休息时间不低于83天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女职工提前超过15天休产假的,应予以确认。如女职工产后休息时间低于83天(比如:提前三个月休产假),即便双方协商一致,因用人单位需保障女职工产后休假不低于83天,此时,不能认定女职工未按通知返岗上班属于旷工,女职工提前休的部分假期天数,可按照事假处理。

 三十二、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女职工减少产假天数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 

 答: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女职工减少产假天数的书面承诺无效。 

 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并不是平等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女职工在入职时,为了能够谋得工作,可能会屈服于用人单位的要求,违心承诺少休产假。故女职工有关其减少产假天数的书面承诺,其一,并不是女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该书面承诺的内容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三十三、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是否可以休假? 

 答:职工依法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三十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工作是否有适应期? 

 答: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有1周至2周的适应期。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2周的适应时间。”

 三十五、外籍女职工是否需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答:外籍女职工不需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上述规定已明确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适用主体为我国公民,外籍女职工非我国公民,故无需遵守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十六、外籍女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假,外籍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天数是多少天? 

 答:外籍女职工不享受80天奖励假,除此之外,外籍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天数与中国籍女职工一致,即基础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难)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的前提是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因外籍女职工不执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故其无权享受因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奖励假。 

 (以上内容来自《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女职工合规用工相关问题的实务解答》,本实务解答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完成编撰,实务解答编写小组全体成员:组长:彭湃,副组长:陈伟、冼武杰,组员:陈蓉、陈琳、达小叶、邓艳艳、龚文勇、靳军、姜山、李雄、李建国、李建农、李佳越、孟庆杰、欧小眯、谢伟文、姚植乔、姚艳艳、钟灵、张威、张倩、赵文华、赵乙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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