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出台,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重大变化
原创 凌超 卓建律师事务所
2022-06-15
19:48
发表于广东
今年内,小编处理了数起因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员工非因工死亡,常易引发纠纷,一则人命关天,死者家属情难自已,或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赔偿,双方容易僵持不下进而引发舆情或极端事件;二则待遇标准规定多元,法律从业人员有时尚难以厘清,遑论家属。下面,小编就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适用条件等展开分析。
【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顾名思义,非因工死亡与因工死亡即工伤死亡(以下简称“工亡”)相对应,指员工非因工作等原因而死亡且不被认定为工亡的情形。
【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法律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主要规定,但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何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全国各地因其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而有明显差异,具体均由各省份自行规定。当然,就死亡类型而言,上述法律并未将自杀等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员工自杀的,也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深圳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具体到深圳市而言,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即《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前者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997年4月28日颁布施行,后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两个规定对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项目、享受条件有不同规定,在深圳地区而言,二者一定时期内在具体适用方面也产生过不少争议,出现过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而言,颁布时间更晚且深圳属于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故深圳市各级裁判机关在裁判时,大多适用深圳的规定。
2021年0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21〕18号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以下或称“新规”),该办法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出台后的变化】
一、适用规定改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新规属于部门规章,就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而言,新规更新,且《〈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新规出台后,关于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需适用新规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深圳市及广东省的规定。就此,小编也从深圳市社保部门核实确认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至于员工社保账户余额,不属于非因工死亡待遇范畴,在员工身故后,自然属于其继承人可继承范围,此处不再展开。
二、适用标准改变
根据新规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即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仅包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具体如下: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社保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依法可领取的待遇最多为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之和。与深圳市原规定相比,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明显降低。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21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854元,月可支配收入为4571元。以企业员工缴费年限1年为例,不论该员工缴费基数为何,按照深圳市原规定标准,该员工遗属最高可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为15个月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21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那么非因工死亡待遇最高金额可为194460元;而按新规标准,因该员工缴费年限仅为1年,即便该员工按照上限(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941元)缴交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为22941×8%×12=22023元。假定某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30年,其遗属待遇最高为26×4571=118846元。上述待遇标准相比较而言,均低于深圳市规定标准。
三、新规施行后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的裁判难点
1、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情况下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确定
新规出台前,因《〈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企业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的,无论缴费基数是否与实际工资一致,因待遇标准与缴费基数不挂钩,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向社保部门申请获得相应待遇。如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则员工家属可要求企业承担该待遇。但新规出台后,未规定员工未参保情况下的解决办法,在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或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情况下,员工遗属按何标准要求企业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或存在争议。因新规出台不久,故小编暂未查到深圳法院关于新规实施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判例。但从公平角度而言,按员工生前月平均工资标准、参保年限推定其个人缴费金额之和及缴费年限,进而确定其非因工死亡待遇,是一种可行之法。
2、员工在多地同时均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在不同地区分别缴纳了养老保险的,该情形下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确定
前面有提到,按照新规,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与其累计缴费年限密切相关,那么,如果员工同时在不同城市或者身份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不同地区分别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在深圳工作后非因工死亡的,此种情况下,无论是社保部门稽核还是发生争议诉至裁判机关,如何确定员工遗属待遇都会是难点,也对员工家属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结论及合规建议】
综合而言,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出台,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较大程度上实现了统一,原来各省市通行的规定或做法将不再适用。对于企业HR或法务而言,需密切关注新规的变化。
从企业经营合规角度而言,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避免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待遇的应有之举。
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重大变化
新规出台,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有重大变化
原创 凌超 卓建律师事务所
2022-06-15 19:48
发表于广东今年内,小编处理了数起因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而引发的争议。员工非因工死亡,常易引发纠纷,一则人命关天,死者家属情难自已,或向用人单位提出高额赔偿,双方容易僵持不下进而引发舆情或极端事件;二则待遇标准规定多元,法律从业人员有时尚难以厘清,遑论家属。下面,小编就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适用条件等展开分析。
【什么是非因工死亡】
顾名思义,非因工死亡与因工死亡即工伤死亡(以下简称“工亡”)相对应,指员工非因工作等原因而死亡且不被认定为工亡的情形。
【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是法律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主要规定,但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何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全国各地因其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而有明显差异,具体均由各省份自行规定。当然,就死亡类型而言,上述法律并未将自杀等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员工自杀的,也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深圳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
具体到深圳市而言,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主要有两个,即《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前者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1997年4月28日颁布施行,后者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两个规定对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项目、享受条件有不同规定,在深圳地区而言,二者一定时期内在具体适用方面也产生过不少争议,出现过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而言,颁布时间更晚且深圳属于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故深圳市各级裁判机关在裁判时,大多适用深圳的规定。
2021年0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21〕18号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以下或称“新规”),该办法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出台后的变化】
一、适用规定改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新规属于部门规章,就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而言,新规更新,且《〈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新规出台后,关于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需适用新规的规定,而不再适用深圳市及广东省的规定。就此,小编也从深圳市社保部门核实确认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至于员工社保账户余额,不属于非因工死亡待遇范畴,在员工身故后,自然属于其继承人可继承范围,此处不再展开。
二、适用标准改变
根据新规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即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仅包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具体如下: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社保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依法可领取的待遇最多为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之和。与深圳市原规定相比,企业员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明显降低。据广东省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21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854元,月可支配收入为4571元。以企业员工缴费年限1年为例,不论该员工缴费基数为何,按照深圳市原规定标准,该员工遗属最高可享受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为15个月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2021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964元,那么非因工死亡待遇最高金额可为194460元;而按新规标准,因该员工缴费年限仅为1年,即便该员工按照上限(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941元)缴交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为22941×8%×12=22023元。假定某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满30年,其遗属待遇最高为26×4571=118846元。上述待遇标准相比较而言,均低于深圳市规定标准。
三、新规施行后非因工死亡待遇纠纷的裁判难点
1、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情况下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确定
新规出台前,因《〈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企业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的,无论缴费基数是否与实际工资一致,因待遇标准与缴费基数不挂钩,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向社保部门申请获得相应待遇。如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则员工家属可要求企业承担该待遇。但新规出台后,未规定员工未参保情况下的解决办法,在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或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情况下,员工遗属按何标准要求企业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或存在争议。因新规出台不久,故小编暂未查到深圳法院关于新规实施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判例。但从公平角度而言,按员工生前月平均工资标准、参保年限推定其个人缴费金额之和及缴费年限,进而确定其非因工死亡待遇,是一种可行之法。
2、员工在多地同时均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在不同地区分别缴纳了养老保险的,该情形下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确定
前面有提到,按照新规,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与其累计缴费年限密切相关,那么,如果员工同时在不同城市或者身份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在不同地区分别缴纳了养老保险,但在深圳工作后非因工死亡的,此种情况下,无论是社保部门稽核还是发生争议诉至裁判机关,如何确定员工遗属待遇都会是难点,也对员工家属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结论及合规建议】
综合而言,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出台,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较大程度上实现了统一,原来各省市通行的规定或做法将不再适用。对于企业HR或法务而言,需密切关注新规的变化。
从企业经营合规角度而言,及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避免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待遇的应有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