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合同生效两年后发生风险就能得到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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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保险常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其中有这样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项,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原文如下:
http://s4/mw690/005Ra5I8gy70S0KAAzV83&690
如果单单凭借这一句话,是不是有断章取义之嫌呢?我们看下这项规定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如实告知,如果没有履行这个原则,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又分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和“故意未如实告知”,其结果是,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根据不如实告知的定性,有退还保费和不退还保费之分。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广大客户争取了应有的保障,但并非是“尚方宝剑”,
保险业内传播广泛的“福建客户骗保100万香港重疾险保险”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客户分别在08年、11年确诊疾病,11年3月更因高甘油脂血症住院治疗,其于11年8月投保香港重疾险时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相关拒赔案例: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fd9f2240102vaeo.html
若是真有意“骗保”,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故意对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被众多人诟病,但实际上只要在投保时如实做健康告知事实并满足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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