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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合同生效两年后发生风险就能得到理赔吗

(2016-04-13 19:09:10)
标签:

范素军

明亚保险经纪

苏州保险经纪人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如实告知

分类: 保险常识

       正在准备给自己加保的一位客户田先生,在做健康问卷时,告知血脂偏高,轻度脂肪肝、气胸;我告诉他投保时需要如实告知并提供体检报告,根据体检报告中的结果,有加费、免责、延期甚至拒保的可能,客户说只是在体检中查出来的,没有经过住院治疗,不需要告知吧,反正合同满两年后出险了保险公司就能赔!我问他为什么,客户和我说了这样一件事:

     2014年底,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为田先生办理一份返还型的意外险和一份10万保额的分红型终身重疾险;当田先生说明身体状况后,销售人员说,只要没住过院治疗就不用告知,因为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能赔;于是,这两份保险合同成立了。

        田先生和那位代理人所说的”合同生效两年后发生了保险事故就能赔“的出处是保险条款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那么事实中是怎样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其中有这样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项,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原文如下

http://s4/mw690/005Ra5I8gy70S0KAAzV83&690

如果单单凭借这一句话,是不是有断章取义之嫌呢?我们看下这项规定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就是如实告知,如果没有履行这个原则,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又分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和“故意未如实告知”,其结果是,发生风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根据不如实告知的定性,有退还保费和不退还保费之分。

      实际操作中,只要投保时非有意的隐瞒健康状况,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发生风险事故,也是有通融赔付的实例。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为广大客户争取了应有的保障,但并非是“尚方宝剑”,

 如果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如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

保险业内传播广泛的“福建客户骗保100万香港重疾险保险”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该客户分别在08年、11年确诊疾病,11年3月更因高甘油脂血症住院治疗,其于11年8月投保香港重疾险时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相关拒赔案例: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fd9f2240102vaeo.html   

        由于一些销售人员专业度的问题,且多数客户风险意识不足,在填写投保单时,认为大病才需要告知,小病可以略过,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需要综合健康状况做风险评估。

若是真有意“骗保”,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

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故意对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被众多人诟病,但实际上只要在投保时如实做健康告知事实并满足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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