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世家赖茅酒与贵州茅台集团的商标之争
(2020-06-23 1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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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8年茅台集团第一次拥有赖茅商标算起,近30年的商标争夺战终以茅台集团的胜利宣告结束。
17日,据茅台集团权威人士独家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今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判决,第4570381号“赖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归属茅台集团,该商标核定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
从茅台集团申请获得赖茅商标注册证,到商标局以茅台集团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再到茅台集团重新申请注册赖茅商标并进入初步审定,赖茅商标一直遭遇狙击战。以赖氏家族为主要成员的多家酒业公司先后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该商标异议复审,最后打起了官司。
从去年到今年,官司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打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茅台集团胜诉。
但在贵州仁怀市主管酒类的政府部门酒发局人士看来,这场长达26年的商标马拉松并没有真正的赢家。“赖茅是贵州发展酱香型白酒产业过程中的一个教训。”他说,
在赖茅商标异议复审期间,先后出现的400多家赖茅厂家钻法律的空子,在市场上形成三乱:品牌;乱、价格乱、产地乱。大多赖茅酒只是生产放在茅台镇,销售却在贵州以外。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赖茅酒消费税都在外地缴纳,仁怀市只能征收散酒税,贵州财政损失上亿元。
商标权属马拉松
15日,茅台集团在贵阳晚报上打出商标声明:“赖茅(注册号4570381:第33类)商标为本公司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侵权必究。凡侵犯本公司商标权的,我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官网显示,该商标已注册的时间是今年3月28日。第33类商品使用范围包括酒(饮料)在内,含酒精液体、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料酒、食用酒精等。
17日,茅台集团内部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这是赖茅商标争议26年以来,划上句号的一笔。
国家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高院的判决已经是终审结果了。”上述茅台集团内部人士称,关于赖茅商标的所有争议程序都已经走完。赖茅注册商标(第33类)的专用权拥有者茅台集团的专用有效期从2007年11月14日到2017年11月14日。
早在1988年12月29日,茅台集团成功注册赖茅商标(注册号627426号:第33类)。茅台集团注册赖茅酒之后,之前市场上的赖茅酒全部下柜,赖茅酒沉寂。
2005年,茅台集团注册的赖茅商标被依法撤销。有企业以连续三年未使用赖茅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茅台集团的赖茅商标。
此后,无主的赖茅商标便陷入了极其混乱的时代,贵州赖永初酒业相关负责人曾说,二三十年来,市场上出现过的赖茅厂家多达400多家,整个茅台镇都在生产茅台酒。
茅台集团再次申请注册赖茅商标时,便不断遭到异议的力量。商标局官网显示,2007年11月12日,该局收到异议申请。到异议复审完成,时针已指到了2012年7月30日。随后,赖茅商标争议进入了司法阶段。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有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公司。”茅台集团内部人士称,但提起诉讼并将官司打到底的是后者。
确权依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951年至1953年,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通过赎买、没收、接管等方式将仁怀茅台镇‘成义酒房’、‘荣和酒房’、‘恒兴酒厂’三家私营酿酒烧房资产收归国有,在此基础上成立贵州茅台酒厂,并将三家私营酿酒烧房所生产的‘华茅’、‘王茅’、‘赖茅’酒产品统一称为‘茅台酒’。”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率先拿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对此,赖世家酒业公司并无异议,但其主张上述事实不能影响其对“赖茅”商标的传承。
判决书称,而商标的基本功能不能脱离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基于当时特定历史条件,虽没有对“赖茅”商标的归属在文字上予以明确,但可以推定“赖茅”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划归贵州茅台酒厂,赖世家酒业公司仅以三家私营酿酒房收归国有并不涉及“赖茅”商标的归属为由,对“赖茅”商标的主张权利不能成立。
双方的证据材料分别是,茅台集团提供了经公证的《贵州省志》、《仁怀县志》、《贵阳市南明区志》2012年仁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文件及声明等。赖世家酒业提供了其于2011年至2011年期间分别在新加坡、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美国等地申请注册“赖茅酒及图“商标一览表,“赖茅”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材料等。
赖世家酒业的主要上诉理由有,茅台集团自“三茅归一”以来至今,在大约六十年代时间里,从未实际使用过“赖茅”商标,也完全无意使用该商标,北京市中院的判决对此未予认定;茅台集团反复争夺“赖茅”商标,真正目的并非为使用该商标或弘扬“赖茅”商标的商业价值,而是为排除和限制来自上诉人的竞争,以达到垄断酱香型白酒市场的目的。
北京市高院驳回了赖世家酒业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