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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代数简明教程》(蓝以中编著,第二版)第一章第一节读书笔记

(2015-01-10 11:13:16)
标签:

文化

教育

杂谈

分类: 《高等代数简明教程》
        第3页
(1) 
    整数集合内的因子分解如6=2*3;多项式集合内的因子分解如x2+3x+2=(x+1)(x+2).
(2)
    单说“乘法”二字,则什么都没说。要有运算法则“定义”/“界定”之。

        第4页
(1) 
    (i)(ii)言N个数相加,随便排队(排序)再相加是一样的。(iii)言加了0不变。
(2) 
    运算法则(iv)看着奇怪。遂更一思忖其意义:对于全部非负实数的集合,加法、乘法均跳不出这个集合,且满足运算法则(i)(ii)(iii);如是,则(iv)相当于把非负扩成了全体。
(3) 
    (i)(ii)与(v)(vi)是“一样”的,不过是把加号换成乘号。
    (iii)与(vii)也“一样”,换符号尔:前者是0+a=a,后者是1*a=a.
    (iv)与(viii)亦然:前者是存在b+a=0,后者是存在b*a=1.

        第5页
(1) 
    第(ix)条,先加再乘=先乘后加
    如果在该条中把加、乘对调,则为(ab)+c=(a+c)(b+c),并不成立。故此条显出加乘之不同,及二者关系。
    (0+0)a=0a+0a,即0a+0a=0a.由此或可见分配律之精华。
(2) 
    例1.1之证明:a+b+c既是a也是b.
    若有两个负元,分别都等于三者之和。c=a+b+c, b=a+b+c
    又,近日读《金融学中的数学》(史树中著)时,又回想起此一证明。此证明之内核在于b+a=0=c+a.此时怕是任何小学以上文化水平者均欲立刻在等式左右除掉a而后快。对于消去律太习以为常了,从未仔细想过。其实消去律并非一非常自然的现象(不可以"take for granted"),其成立是缘于加法所满足的诸条公理性的法则。举一例说明消去律并非一非常自然的现象:x^2=y^2,可以消去这个平方么?不可以。
    明白了前述“内核”之后,看到另一种证明方法。从c出发,先凑出“内核”右侧,再过渡到内核左侧。为突出证明之关键,用-a代表a的负元。它或是b或是c,是哪个都可,不影响证明。c=c+0=c+(a+(-a))=(c+a)+(-a)=(b+a)+(-a)=b+(a+(-a))。注意此中用到了结合律。c加a再加-a可以先把后两者结合,余下一个光溜溜的c自身。结合律也并非一可以"take for granted"的现象,试举一例:x平方再开根号,就不能把“平方”和“开根号”,留下一个光溜溜的x自身;x平方再开根号之后,得到的是x的绝对值。
(3)
    例1.2:有法则(ix),才有此结论。否则0与乘法并不发生联系。以下是我对证明过程之理解、理顺。
    从法则(ix)出发,如上面第(1)条所说,有0a+0a=0a【称此为乙式】,由此,左边多一0a,则该0a非是零不可;换言之,有消去双侧各一0a之冲动,然尚无此运算法则。故左右两边各加上0a之负元b从而达到消去之效果:0a+(0a+b)=(0a+b)  【称此为甲式】。然现在尚无“双侧同加等式依然成立”之律,故从0a写起过渡到甲式左侧,再运用乙式过渡到甲式右侧,再化0.即是说:0a=0a+0=0a+(0a+b)【到了甲式左侧】=(0a+0a)+b=0a+b【到了甲式右侧】=0。所以乙式是整个证明的核心。
     想了一下可否用例1.2取代法则(ix),似乎不行。
(4)
    例1.3:此证明与例1.1完全“相同”,例1.1只用到“前四条法则”,加法的法则;例1.3同理只需用到乘法的(v)到(viii)这四条,加法的四条和乘法的四条完全平行,无非是把加号换成乘号,把0换成1.证明过程类似例1.1的,思路是abc是b也是c,具体写出来与例1.1相比无非是加号变乘号,0变1.
(5)九条中并未直接规定“大于”“小于”。大于、小于乃是看两数之差是正还是负来规定。由此创造了可以排序的观念。排序真是个神奇的观念,盘古开天地之时,一片混沌之中最后演化出序列的概念,他也没有想到吧?

        第6页
(1)
    由最顶一段可以看出,九条法则只是关于运算的,不是关于实数集本身的。即是说,先有个实数集,对每两个数都定义做加法之后变成谁、做乘法之后变成谁(进而再验看满足九条法则),而不是从0,1出发,用九条法则扩成实数集。因为由0,1出发,运用九条法则只能找到所有的有理数(如后文命题1.1叙,有理数域是最小的数域),找不到例如根号2的数。

        第9页
(1)
    按第29页,xn-1=0, a0=1, an=-1, 按第29页有理根只可能是1和-1.

        第15页
(1)
    映射本身的定义里就包括说原像集中任何一元素都被映射。
(2)
    数的概念,相加的概念,是两个概念。

        习题一
1. 
    (3)验看乘法封闭、除法封闭、加减封闭。
8. 
    证明易证。举例如{m+n√2}, {m+n√3}.由13题知,除非二者存在包含关系,否则KL不是数域。
13. 
    对答案的方法的第二行稍加几句补全:x=k/l, 因为kl均在数域KUL中,故x也在数域KUL中。则x或在K中或在L中。但x不可能在L中,否则k=xl也在L中(因为x和l均在数域L中)。因此x必在K中,进而l=k/x也在K中(因为kx均在数域K中)。
以上说得虽然很绕,但是关键处也很简单:乘除运算可逆。两个数a,b相乘生出一个c来,c必在a和b所在的数域中。但是c除以b又变回了a【假如b不为0】,故a又必须在c和b所在的数域中。即是说,假如任三个数a,b,c满足a*b=c,且a,b均不为0,则三个数必然共同生活在一个数域的土地上。三个数中的任两数的数域确定为数域M,则第三个数也不出数域M。在上面的例子中,lx=k共享一个数域。接下来逐次收缩:因为k和l在KUL中,则x也在KUL中。则或者l和x同在L中,导致k也在L中(与假设矛盾),或者k和x同在K中,导致l也在K中。
    答案方法也可改为看l+x=k.上一段说的对加减法也适用:d+e=f若成立,则三个数共数域。若其中任意两个数在数域M上,则第三个数也在数域M上。
    另有一大同小异的证明方法。假设K和L互不包含,则有仅属于K的元素k和仅属于L的元素l。则k*l=a(或者考察k+l亦可)则必然已经跃出KUL(从而KUL对乘法运算不封闭,从而不是数域)。否则a或者属于K导致l也属于k(根据上上自然段所叙之理由),或者属于L导致k也属于L,两样均导致矛盾。
    总结:两个数域合并之后通常不再是数域。譬如说K={a+b√2}与L={a+b√3},(a,b均为有理数),有些元素们如√2与√3无法通过四则运算互通(意为√2无法通过与本域内的某一个a+b√2作加减乘除来达到√3,√3无法达到√2亦然),√2与√3作四则运算中的任一运算的结果都不可能落脚在两个数域之内;即是说,√2、√3、√2+√3这个三角的第三个顶点必然落在K和L之外;√2想通过被减而达√3的话就要走这条出了K和L的路。其他四则运算亦然,√2、√3、√2*√3的三角,√2、√3、√2/√3等等。即是说,K和L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数域是有原因的,本身就有二者不连通、不“通车”之处;要通车就要走到外面去,走到外面去就说明出了K和L两个数域。三角是visualize的好办法。
14.
        此题有趣。想想看,若把所有f()剥去,则变为:(a+b)=a+b, (ab)=ab,即是说,a、b、a+b这三个数的“三角关系”被f映到“另一世界”之后依然成立;a、b、ab亦然。如下图示。
http://s14/mw690/005QjcBZgy6OkFDyIBnfd&690
        答案由0出发,得到1的结果,进而得到所有有理数的结果。加法、乘法系统,隐隐地有种0、1生万物的意思。什么是0?一个人加了它还是那个人不变,它就是0.什么是1?一个人乘了它还是那个人不变,它就是1.
        答案已写出解法的“道之真”,下略作补全。
       【第一步】0+0=0,经由f映后依然成立,即有f(0)+f(0)=f(0).进而得到f(0)=0.
        或者,更一般地,a+0=a,经由f映后依然成立,即有f(a)+f(0)=f(a),进而得到f(0)=0.
        但是其实注意,两边同时减掉f(0)并非八条法则中的一条。但是根据前述“第5页(3)”的思路,可证明之。具体地,可以证明"x+a=y+a→x=y"。证明方法已寓于前文“第5页(3)”之中,从左端出发通过甲式过渡到右端(令b为a的负元):x=x+0=x+(a+b)=(x+a)+b=(y+a)+b=y+(a+b)=y. (通过引入a而将x“偷天换日”为y,在把a还给b归零。)
        【第二步】取a使得f(a)不为0,a*1=a,经由f映后依然成立,f(a)*f(1)=f(a),进而得f(1)=1.
        但是又要注意,等式两边可同时除以同一个数并非八条中的一条(除非先定义等号,说清楚等号两边的就是一模一样的东西)。但可以类似第一步那样证明,令b为f(a)的负元,f(1)=f(1)*1=f(1)*(f(a)*b)=(f(1)*f(a))*b=f(a)*b=1.
        【第三步】1+(-1)=0,f(1)+f(-1)=f(0)=0,故f(-1)=-f(1)=-1.
        【第四步】对任意正整数m,有f(m)=f(1+1+1+...+1)=f(1)+f(1)+...+f(1)=m.进而f(-m)=f(-1)f(m)=-m.
        【第五步】对任意有理数,写成m/n之形式,m、n均为整数。f(m)=f(n*m/n)=f(n)*f(m/n).因此f(m/n)=f(m)/f(n)=m/n.
        以上所叙为证明之步骤,但方写出证明时,并未建立直觉。经涵泳体察,有如下之感悟。
        f(a+b)=f(a)+f(b)乃是一种“线性”的关系。a与b二者完全可以分开检视其作用;b的作用【严格定义为f(a+b)与f(a)的差,即在有a的基础上再加b时对f的增加量】与它加在谁身上无关。举一非线性之例以明之。譬如,Ln(x)越往右曲线增速越缓。Ln(a+b)未必等于Ln(a)+Ln(b)。如果以非常小的a为起点再加b,则b的作用很大,例如Ln(0.01)是-4.61,而Ln(1.01)大增至0.01,差别为4.62.相比之下,Ln(100)与Ln(101)二者差别只有0.01.即,b的作用取决于加在谁身上,绝非一个f(b)可以刻画。回过头来说,f(a+b)=f(a)+f(b)可得出f(a+b+c+d+...)=f(a)+f(b)+f(c)+f(d)...,各人的作用都是绝对不变的。考虑f(x),当x增加时,x每增加一块,f也增加相应地一块,始终保持协调。故可以推出,对任意a,必有f(a)=ka,k为系数。k可以为0,也可以非零。那么,到此为止的讨论(包括题目本身)都是限定在有理数域上的。有理数的简单性在于有理数是一分数,易于通过相加与整数发生关系,例如f(m/n)+f(m/n)+...+f(m/n)【共n项】是f(m),则由f(m)=km可知f(m/n)是km/n.那么对于实数成立否?答曰看似成立,譬如f(3.1415926...)=f(3)+f(0.1)+f(0.04)+f(0.001)+...,但实际也成立,但“譬如..."这一证明不对。见第15题即可知这种证明不对。正确的证明要看《学习指南》,最后也用到极限,但是要先证明"a>b→f(a)>f(b)" (对15题不成立).
        现考虑f(a*b)=f(a)*f(b)。无论f为何,只要f(1)不为0,都必有f(1)=1:考虑任一数a≠1与1之相乘,a乘1后还变为本身a,相应地f(a)与f(1)相乘后还变为f(a)。又不可能所有的f(a)全部都是0【否则f(3*0.3333...)=1≠f(3)*f(0.33333...)=0】,故f(1)是1.故结合前段知k必为1.然如果不结合f(a+b)=f(a)+f(b),单看f(a*b)=f(a)*f(b)的话,应知该条件虽然表明f(1)=1,但并未表明f(其他数)的值:事实上,任何幂函数都满足f(a*b)=f(a)*f(b);随着幂级的变化,f(1)始终是1,但是f(其他数)都变了。故f(1)=1是关键。直觉之建立:任何a乘以1都得a;在f后的世界里,谁是1?或者退一步说,有1吗?进而知,f(1)就是那个1.
        所以此题的正确证明次序或许是:(如果f不是零变换的话)由f(ab)=f(a)f(b)得出f(1)=1,再由f(a+b)=f(a)+f(b)之线性内涵得出f为恒等变换。
15.
    (1)证明过程类似第14题。

        (一)首先可证得f(a)=a,只要a是有理数。证明过程与前相同,现再写一遍,比14题中的更细致些。
        首先,0+0=0,f化之后得到f(0)+f(0)=f(0),用消去律(再次强调,消去律非自然而有,需由九条法则证明)得到f(0)=0.
        继而,易于验证映射(1)满足各项条件。
        【接下来的思路:先由f(α+β)=f(α)+f(β)证明对所有有理数有f(a)=ka,证明过程中强调“线性”,强调“砖块垒大厦”性。继而由f(αβ)=f(α)f(β)得到k是1.
        现说明,假如f不是映射(1)的话,必然存在一个有理数c满足f(c)≠0【注意:1.这不是一句废话,因为不是映射(1)的话说明存在一个有理或无理数满足其映射值不为0.    2.证明目的是从这个f(c)的值出发,得到其他一切有理数的Proportional之的值。】用反证法:假如所有有理数f了之后都为0的话,则对一切a+b√2(a,b为有理数),有f(a+b√2)=f(a)+f(b)f(√2)=0+0f(√2)=0. 故必然存在一个有理数c满足f(c)≠0.【注意c必然不是0,因为f(0)=0】设f(c)=k*c (k是一非零复数).f(c)就好像一块基本砖,由它可以垒出所有其他有理数的f值。譬如说,如何垒出任一有理数m/n (m,n∈Z)的f值?答曰:写有理数c为p/q (p,q∈Z),则c可以细分为pn份1/(qn)。每一份的f值都是f(1/qn)=k*c/(pn). 【因为f(c)=f(1/(qn)+1/(qn)+...+1/(qn))=f(1/(qn))+f(1/(qn))+...+f(1/(qn)),共pn个f(1/(qn))相加,故f(1/(qn))=f(c)/(pn)=k*c/(pn)】继而由这些小的1/(qn)及其f值垒出f(m/n)的值。m/n是mq个1/(qn)之和。f(m/n)=f(1/qn+1/qn+...+1/qn)=f(1/qn)+...+f(1/qn),共mq个f(1/qn)相加,故f(m/n)=mq*k*c/(pn)=mq*k*(p/q)/(pn)=k*m/n.因此,对任一有理数a,有f(a)=k*a(k非零,前已述).
        继而,对任二有理数a,b,有f(ab)=f(a)f(b),代入刚得到的k公式,有kab=ka*kb。故须有k=k*k。【更严格地说,代入非零的a,b值,譬如a=b=1,得到该式】k非0,故k=1. 对f(ab)=f(a)f(b)建立直觉:该式并非一个非常自然的式子;注意到其不自然才能建立对它的感觉。a被f了,b也被f了,所得的f(a)乘f(b)之积与ab这个积应该有双重的f的差距【譬如说a=2米,b=2米,a*b是4平方米。现在改用厘米衡量一切,相当于k=100,则有a=200 cm, b=200 cm,a*b是40000 平方厘米】,而非仅仅是1个f的差距(ab与f(ab)的差距)【续前例,a*b不应是4*100=400平方厘米】.双重f与单重f相同,k=1符合这个直觉。

        (二)有了(一),现在知道对一切a+b√2(a,b∈Q)有f(a+b√2)=f(a)+f(b√2)=f(a)+f(b)f(√2)=a+bf(√2),现在要求f(√2).
        (三)此处一件极有意思的事情。√2能不能像(一)中所叙那样把它的值垒出来呢?【剧透:根据下文的(四)是垒不出来的。】所说的“垒出来”,是如下的意思。首先√2写不成分数的形式(因为不是有理数),所以当然不能以和(一)一模一样的方式垒出来。但是能不能一位一位的垒出来呢?也就是说,能不能说f(√2)=f(1.41421356237...)=f(1)+f(0.4)+f(0.01)+f(0.04)+...+f(0.00000000007)+...=1+0.4+0.01+0.04+...+0.00000000007+...=1.41421356237...=√2。看起来对得不行,但是其实不对,由下文可知。至于为什么,也许就是无穷项相加与有限项相加不同,又或者无限不循环这种“无理”的状况非常不同吧。
        (四)现在求f(√2). f[(a+b√2)(a-b√2)]=f(a+b√2)f(a-b√2) → (若干步骤略去不写) → f(√2)=√2或f(√2)=-√2. 由此可见(三)之垒法不对。
        (四)也可更简便地,做f(√2*√2)=f(√2)*f(√2)。

        f(α+β)=f(α)+f(β)讲的依然是一种线性关系,或者说仿射关系。只要f(a+b√2)=s*a+t*b√2 (s,t为系数),f就满足f(α+β)=f(α)+f(β)。a+b√2可以看成是有理平面上的二维数(a,b). 

        若把14题中的“A为全体有理数所成的集合”换成“A为全体实数所成的集合”,第14题之待证命题成立否?答:见《学习指南》引言之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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