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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生鲜灯”,照明标准应跟上(8月2日《湛江日报》)

(2023-08-02 09:58:50)

 禁用“生鲜灯”,照明标准应跟上

  刘予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违者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中,鲜肉类摊位使用“生鲜灯”的现象非常普遍,几乎随处可见。在生鲜灯下,很难分辨肉类的新鲜程度,即使不是很新鲜了,被这种灯一照,肉色看上去仍然色泽亮丽美观。用灯光为产品“遮丑”,在视觉上迷惑消费者,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禁用“生鲜灯”,让生鲜食品褪去“美颜”,还其本来面目,这既是依法纠偏,也是制度堵漏,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自然是一件大好事。不过,一下子全面禁止“生鲜灯”,其实并不容易,主要原因是目前行业内对“生鲜灯”缺乏对应的标准和设计规范,不同厂家在照度、亮度、色温、显色指数等指标上不统一,生产销售也没有明确的专业规范,因此,在落实 “生鲜灯”禁令时,照明灯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的“生鲜灯”很难界定,对光色泽感官“造成明显改变”的标准也不易判定,这可能会导致缺乏有效的监管。

  笔者以为,禁用“生鲜灯”,并不是说禁止照明,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应制定使用照明设备的具体标准,明确灯光照度、功率、色度等技术参数范围,确立违规、违法的界限,既让生鲜食品销售场所有章可循,也让管理部门有法可据,从而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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