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母公司是否可以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
(2016-10-30 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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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母公司是否可以采用会计准则、税法以及公司法下的吸收合并方式(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合并其全资子公司?
答:应该是没问题的。上市公司有一些这种案例。2010年,二重重装601268吸收合并两家全资子公司; 2008年,上海电气601727 IPO吸收合并子公司上电股份600627;2006年,上港集团600018 IPO吸收合并子公司上港集装箱。
问: 我也看到一些上市公司的案例。但不知他们所披露的吸收合并是按公司法的吸收合并还是清算来处理?
答:二重重装当时也是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对吸收方的报表不产生影响。
关于税务处理,按照税务总局59号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从而走60号文的清算处理规则。但是59号文同时也规定“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特殊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所得税项由合并方继承。税务总局[2010]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同一控制”的合并要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控制”的状态需要在合并前已满12个月,而且合并后持续12个月。
问: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含义,根据《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是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吗?但如果考虑到实际控制人-母公司-子公司这条线来看,似乎也属于“同一控制下”。
答:同一控制并非一定指同一层次上的企业的合并,也可以是上下级间的合并。
问:根据财税局59号文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但是,在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股东(指母公司)并未(而且实际答上也无法)换取合并企业(指母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这又该如何解释呢?
答:一种理论认为,这类吸收合并不是母公司发行新股作为向(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收购子公司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即不是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主体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不是母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其他股东,也不是母公司自己和自己交易。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也就是说,全资子公司将全部资产(连同负债)转让予母公司,母公司支付的对价是所持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子公司从母公司回购全部股权,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作为支付对价。
上述关于吸收合并的理论我归纳为交易论, 即吸收方先从被吸收方购买资产,然后被吸收方再内部处理其股权,最终消灭被吸收方的法人人格。这种模型的确能解释吸收合并最主要的两个法律后果,即被吸收方资产权属转移及法人人格消灭。
不过还有一种清算论模型,可能是实践中更多采用的,即认为在吸收合并时,被吸收方在观念上先行清算,使其资产权属直接归属其股东,再由股东与被吸收方交易。由于公司法对合并的专门规定,故清算行为并不实际发生,只是在观念上进行即可。这一理论可解释为何在税法上将合并视为清算处理的一般原则,也可解释在合并实践中,合并协议一般由被合并方的股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署。
清算论在解释母公司吸收其全资子公司时更为直接,不必再发生资产交易和股权回购、注销等过程,而且适用于所有公司,不限于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