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合规与案件防控培训大纲
引子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布和结构
Part 1 合规与风控的由来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的“合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Part 2 案件防控的公司治理
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各自的职责;
案件防控的年度评估(金融机构自我评估
+ 监管机构监管评价)
Part 3 案件防控的核心要素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
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重大案件的标准
案件报告和案件风险事件报告
案件内部问责的方式
重大案件,问责上追两级
Part 4 案件防控的监管形势
只有你不敢想的,没有案件不敢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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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受害的投资者数量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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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不再局限于国内,甚至不乏跨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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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相对安全的票据结算,也屡屡爆出假票、假账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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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监管压力骤然增加,从国有到股份制、城商、农行、村镇村。
Part 5 信贷业务典型案件高发环节剖析
5.1 贷前尽职调查环节
对客户所提交的办理融资的基础资料核查不严,仅取得资料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一致。
客户非基于本人意愿提出融资需求,而是委托第三方向银行融资,假借满足融资条件的他人名义套取融资;或担保人非基于本人意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协议未表达真实担保意愿。
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不严,导致客户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未尽职查询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或是在查询客户人行征信记录后未认真审核客户信用记录。
未经客户书面授权同意,擅自查询客户征信信息。
未对客户的关联方进行调查搜集并报告,未披露企业与存在交易往来、资金往来的相关企业及担保、被担保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
银行保理业务中,未能发现客户与交易对手勾结,利用虚假应收账款债权进行质押融资,或利用同一应收账款债权进行重复融资。
借款人利用虚假存货、仓单进行质押或者同一货物进行重复质押,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未能及时掌握监管单位运营能力现状,监管人员素质等情况,由于质物监管单位监管不力而导致银行的质物出现短损、变质、灭失,从而使得银行资产面临较大风险。
开发商为套取资金,蓄意组织人员,伪造或编制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中介公司为借款申请人伪造符合银行要求的虚假材料,帮助借款申请人获取银行贷款。
未严格遵守“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规定。
将贷款签约、贷款调查、抵押登记等应由银行履行的职责,交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办理。
抵押权设立以前,抵押物所有人已经将该抵押物出租给他人,并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但尽职调查未发现抵押物已被出租,或者客户采用合同倒签等方式事后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以此恶意对抗银行的抵押权,但银行在尽职调查时未保留抵押物在设定抵押权时未出租的相关证据。
银行未对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严格准入,造成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委托资金投向不合规。
5.2 贷款审查审批环节
银行授信审批人员超权限审批授信业务。
贸易融资产品设置期限不合理,大于企业实际资金回笼期限。
未对集团关联企业多头授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同在一家机构办理业务的多家关联公司均以单一企业名义出面向银行融资,造成集团关联授信失控。
未对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融资套现的风险进行严格审核,未发现借款人通过多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虚增销售收入套取银行融资。
对客户提供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不严,导致无还款能力客户套取个人消费贷款。
部分客户经理不尽职进行评估资料的收集,随意进行评估参数的调整造成价值评估不真实。
5.3贷款发放支付环节
放款前未落实授信前提条件
放款未严格遵守“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发放抵押贷款前,未按规定对抵押物状态开展查询,未核查抵押物是否已被查封。
未指定专人负责到抵押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证,而由客户或客户经理直接领取,或委托他人、中介机构领取。
银行未设立独立的放款审核岗位,来负责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保证人等贷款当事人通过代签、找人代签等方式,伪造当事人签名。
银行质物核押人员未对质押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规格、包装、权属等做详细调查,未双人进行现场核押,未发现质押商品明显造假。
5.4 贷后管理处置环节
在办理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后,未指定回款专户或未对回款专户进行封闭管理,导致货款收入被借款人挪用。
银行对预付款、履约保函项下的资金使用监控不力,导致资金被挪用形成资金缺口,影响申请人如期履约。
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客户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人员未跟踪贷款资金流向,导致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后,未就房产销售款开立专门监管账户,未对销售回笼款进行封闭管理,未在房产销售收入总额达到贷款金额时全额收回房地产开发贷款,有的甚至在按揭贷款发放后仍未收回房地产开发贷款。
企业以股权变更、转让、分立、改制等方式将实质资产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转移至其他企业,而银行融资仍由原借款企业承担,融资银行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未同步转移的风险未加强管理。
银行办理抵押方式融资后,未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评,未发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产生波动、发生贬值的风险。
银行在组织批量处置资产包的过程中,对涉及本次批量转让的不良资产形成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参加了尽职调查、内部估值定价、相关材料的组织与申报等工作,未履行回避义务。
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及借阅管理工作不规范,未能妥善保管企业相关重要信贷资料或签署的法律文书,导致客户重要资料的泄漏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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