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查出艾滋,医院不该帮助患者隐瞒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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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规定:若配偶一方查出传染病,应明确注明“建议暂缓结婚”,若受检者坚持结婚,用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近日,一则“女子婚检查出艾滋病后隐瞒配偶,导致配偶被感染”的新闻引发争议,被感染男子认为医院没有及时将未婚妻病情告知,是令自己感染艾滋病的根本原因,医院负有重大责任,要求赔偿,还有网友认为,艾滋病人有隐私权,医院没有告知配偶是为了保护病人的隐私权,主观上并无过错,不该负责任。
事实上,国家明文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院携带者极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例公开。
国家《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中规定:若配偶一方查出传染病,应明确注明“建议暂缓结婚”,若受检者坚持结婚,用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其概括起来有两点内容,一是医务人员在检测中病情后,有告知当事人并上报疾控中心的义务,二是艾滋病感染者有将病情告知配偶或性伴侣的义务。但出于种种原因,这项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总不尽如人意。医生会明确告知患者,通知相关人员来检测。然而现实中,患者选择隐瞒病情的情况比比皆是。
中国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艾滋病患者配偶告知情况做的调查发现,481名感染者中,希望由本人告知其配偶的占77.1%,希望由医务人员告知的占21.8%,1%的感染者不希望告知。在八成的患者希望由自己告知配偶中,有五成最后决定隐瞒。
在此事件中,妻子已感染艾滋病毒,如果结婚就一定会传染给配偶,威胁到配偶的生命健康。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要优先于隐私权,医务人员应该优先保护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如果患者没有行使告知伴侣的义务,医生可以不经本人许可将信息告知相关当事人。
目前,我国有4个省份出台了配偶告知的相关政策,其中提出如果艾滋病患者拒绝告知其配偶,检测单位有权对配偶进行告知。
云南省卫生厅下发《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告知艾滋病检测结果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若感染者拒绝告知配偶,则由负责告知的人员在阳性结果确认后,尽快(不超过1个月)采取适宜的方式告知其配偶,并为感染者配偶免费提供检测和咨询服务。
国家立法层面关于保护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患者隐私的条款作应修改完善,或出台指导办法,补上防治的制度漏洞,避免因片面保护病人隐私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要继续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这些疾病患者的误解和歧视,又要为患者及其亲属提供专业的治疗和指导,尽量减少配偶告知的负面效应。
保护艾滋病等传染类疾病患者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涉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医院或者检测单位必须将告知相关利害人知道,将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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