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国外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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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力巨大的保险市场——国外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经验及启示
国外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经验及启示
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或称为specialtyEquipment,欧盟国家也称作承压设备,即Pressure Equipment)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具体的,国内将特种设备定义为"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特种设备647.65万台。2010年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296起,死亡310人,受伤 247人,直接经济损失6681万元。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特种设备事故或运营操作过程的疏忽和意外,而造成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国外没有"特种设备"这个名词,在欧盟国家,"特种设备"是指承压设备,美国根据不同的设备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安全监管,各种设备也对应各自的责任保险,权责清晰。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建构下,工业化国家已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成为国外责任险中重要的险种之一,而我国目前还未建立非常完善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一、国外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经历了由"自愿责任保险"向"强制责任保险"、由承保被保险人"过失行为责任"逐渐走向承保其"无过失行为责任"和由"填补被保险人因赔偿第三人所受之损失"转向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目的的发展轨迹。
发展到目前,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方面,欧盟提出了承压设备(PressureEquipment)这一新的概念,以这一概念为基础,重新构建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附件、安全附件和以这些设备组合起来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组合装置的安全管理框架,提出了统一的"基本安全要求",规定了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设备范围。欧盟颁布了一系列与承压设备有关的指令和标准,如87/404/ EEC《简单压力容器指令》(SPVD),后由2009/105/EC替换原条款;99/36/EC《运输承压设备》;97/23/ EC《承压设备指令( PED)》;75/324/EEC《喷雾器指令》(ADD),后由2008/47/EC替换原条款;2009/142/EC《燃气用具指令》;以上几个组成欧盟承压设备立法框架上的指引成文法。在美国,联邦没有特种设备方面的统一的专项法律法规,特种设备的安全立法体现在各州,分别在劳动法、行政法、工业法等法律中设置专门章节(或条款)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提出要求,每个州都有特种设备方面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就管道和气瓶、罐车等特种设备制订法律及规章。企业的检查、检验、测试由其聘请有资格或持证的检验人员实施,也可以由设备的保险公司雇用的检查员实施,保险公司提供检验-保险一条龙服务。
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十分重视锅炉等设备的责任险投保,锅炉、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第三者责任险十分成熟和规范。同时,商业保险机构对某一类设备的事故发生概律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已形成严格的评价体系,而且再保险体系较为完备发达,因此不会出现低价争抢业务和业务员个人随意确定承保风险的不良现象。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品种十分丰富,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自由度非常强,各种不同类型的细分保险涵盖各个领域,其中属于特种设备保险的细分保险数目就非常庞大,而目前开展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较多,相关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产品可以在各个保险公司主页查询到,但其中的细分产品还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
二、国外特种设备保险制度经验介绍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于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或准强制的安全责任保险,通过跨行业联动宣传和强制性监督检验,实践证明是整体改善特种设备生产和运行中安全质量指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进行专门立法,如德国有《设备安全法》,日本有《高压气体管理法》,加拿大有《技术标准和安全法》。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国外发展实践中,呈现出如下一些特点:
(一)国外对特种设备实行强制保险措施,即在特种设备从出厂到使用过程中,相关设备责任方必须对特种设备产品进行投保,从而达到保险产品的风险分散功能和损害赔偿功能。
西方发达国际强制保险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备使用者必须投保责任险,既包括集体所有者,也包括个人使用者。如加拿大的游乐设施法律规定,从事游乐设施经营者必须上不少于100万加元的责任保险;美国一些州要求游乐设施拥有者购买一定赔偿额的责任保险,保险赔付额多为100万美元。保险公司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定期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进行抽查质检,统计出相关数据从而设计出合理的保费和保额。
第二种是检验单位或检验人员责任险。在欧盟的承压设备指令(PED)和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TPED)中明确规定:如果机构的责任没有在成员国的法律中规定,则由国家承担;或者当检验机构不是成员国的政府机构时,检验机构必须购买责任保险。检验机构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实行责任保险,赔偿因检验工作失误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并把它作为检验单位的一个必备条件。国外在确定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责任的通行做法是:在美国,由保险公司(附带保险)和政府机构或人员(免责)确定;在加拿大,法律赋予免责或承担部分责任;而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做法类似于欧盟国家。
(二)责任主体较明确。在西方发达国家,影响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在于,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偿付可能性的大小、特种设备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范围等等,通常保险人的责任以特种设备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因此责任主体较为明确。而在我国,我国政府财政为个别企业的安全事故埋单已经司空见惯,政府承担了过多本不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特种设备保险条款属于保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和单方法律行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对投保人不具有拘束力。在国外,特种设备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或保险人同业公会制定,并且类似于其他保险类型的保险品种条款,由于受"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专属于国会的限制和影响,特种设备保险方制定的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可能脱离私法领域,不可能上升到广义法律的层面。反观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保险法》改变了这种惯例,保险条款的制定权不再由保险人专享,而是保险条款的制定权由保险人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三、国外特种设备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在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有关锅容管特的法律条文,基本上是零碎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仅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缺乏成文法的法律支撑和相关配套法律体系,而明确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权利义务作为法律解释条文尚未列入相关成文法。国外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为我国的强制性推广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一)针对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实施的具体操作,制定专门对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特种设备风险管理体制。目前,加快我国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的法律建设,应针对不同设备、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发出特定的特种设备保险品种,建立科学的分类监管模式,以便于与国家的宏观政策保持一致,引导和督促特种设备的所有制和使用者积极投保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件成熟时考虑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强制施行。另外保险公司应根据一些设备意外事故发生的季节因素设计一些灵活短期的险种,丰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市场,提升自身业务盈利能力。同时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保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不宜过高,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监管责任考核机制,提高相关操作人员水平。在特种设备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设立"无证操作、违章作业及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责任条款,使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设备价值、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对设备实行浮动费率强制保险,以解决特种设备事故民事赔偿和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对设备连续安全运行无事故的,可降低保险费率或对使用者进行适度奖励,增强其履行安全责任的内在动力。
(三)参考国外经验和做法,像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法案》,建立根据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风险程度不同而不同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风险抵押金或强制保险、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强制保险、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违法罚款,以及机损险、(特种设备)事故保险、重大人身伤害等商业保险为机制的风险平抑制度。
(四)建立特种设备的风险评级体系和共享信息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并利用特种设备事故案例等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事前防范培训,增强投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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