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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应用及困境

(2016-10-31 22:25:50)
标签:

建筑施工

分类: 法律实务

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应用及困境

陈鑫范 微信公众号:律行天下(lxtx-cxf)

    2016526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关于请协助开展应收工程款调研的函》称,“目前,建筑业发展面临较大压力,而企业应收工程款数额巨大,严重影响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全行业的难题,那么,究竟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有多大呢?据微信公众号“建筑前沿”对104家上市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全国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规模超过8万亿。如此巨大的应收账款,造成许多施工企业现金流短期,资金链面临断裂的风险。虽然许多施工企业都不断加大对应收账款清收的工作力度,但是往往收效甚微。在此背景下,对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成为施工企业处置应收账款的新出路,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应运而生。但是,由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固有的弊端,使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举步维艰。

一、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现状分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根据该规定,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是指施工企业因履行《施工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等而获得的要求发包人、内部承包人等付款的权利,包括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向项目承包人请求支付的管理费、借款本息等。

(一)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现状

    施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源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后愈演愈烈。最近几年,虽然许多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年增长,但是应收账款数额的增长速度往往更快,导致许多施工企业陷入财务危机,部分施工企业甚至不得不走向破产的命运。由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无法完整统计,本文以上市施工企业为例,说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问题的严峻性。 [1] 根据微信公众号“建筑前沿”对104家上市建筑企业的统计结果显示 [2] 104家上市建筑企业应收账款总额6585亿元,广义应收账款 [3] 总额1.58万亿,主营业务收入总额3.16万亿。应收账款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为21%,广义应收账款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为50%

(二)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特点

    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是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向发包人、内部承包人等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履约保证金及向项目承包人请求的管理费、借款本息等的权利。由于施工企业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周期长、项目区域分散、发包人性质各异、内部承包人素质参差不齐,决定了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回收难、管理难、成本高、收效差等特点。

(三)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作不同的分类。本文根据论述需要,根据应收账款支付主体的不同,将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分为:对发包人的应收账款、对内部承包人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账款。每一类又可以分为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和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进一步可以将应收账款分为对发包人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对发包人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对内部承包人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对内部承包人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其他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其他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 [4]

二、保理业务概述

(一)保理的定义

    我国法律没有对保理的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第六条对保理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根据该办法规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1项的,即为保理业务:1、应收账款催收;2、应收账款管理;3、坏账担保;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根据《国际保理通则》对保理的定义是:“保理合约意指一项契约,据此,供应商可能或将要向一家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不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融资,至少需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账款分户帐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

    从以上规定对保理的定义可知,保理应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同时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交易行为。

(二)保理业务的演进

    现代意义的保理业务起源于19末的美国,继而兴于欧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在我国,保理业务的规模还比较小,远不及欧美,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恶化,中小企业融资难,加之企业应收账款普遍增长迅速,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使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

(三)保理业务的法律困境

    虽然近些年保理业务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面临着发展困境,本文仅对保理业务在我国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

1、无法可依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关于保理的立法,仅有行业性规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有关于保理的规定 [5] ,但这些规定由于位阶不高、效力层级低,很多时候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参考,加之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关于审理保理纠纷的司法解释指导,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法可依。

2、合同性质模糊

    正确认定合同性质是正确审理保理合同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将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的分担。如前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保理立法的真空期,理论上关于保理合同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委托代理说、债权抵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债权转让说等观点。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最直观的体现合同性质的就是案由的使用,目前法院在确定这类纠纷时主要使用的案由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合同纠纷或其他合同纠纷等。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也无权威的意见,导致审判实践对该类纠纷确定的案由极不统一,甚至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法院也会确定不同的案由。

3、当事人地位难定

    保理业务不仅涉及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会涉及债权转让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以及保理商与债务人的关系。 [6] 因此,在诉讼中,往往由于当事人的诉请不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导致三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不同。比如,保理商或债权转让人起诉时可能将合同相对人作为被告起诉,也可能将债务人作为被告起诉,还可能将前述两人都作为被告起诉,甚至将第三方作为第三人追加等等,面对这些情况,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

4、争议问题众多

    由于前述的立法空白、合同性质模糊等原因,导致这类案件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众多,如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效力问题;反向保理的效力问题;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和效力问题;当事人违反应收账款禁止转让约定的效力问题;保理合同纠纷涉及基础合同买方的管辖权问题;债权转让的登记与查询问题;保理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对基础合同修改的效力问题;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问题等 [7] 在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各方意见无法达成共识。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的应用及意义

    尽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众多的问题和困境,但由于保理业务自身的优势,这些问题和困境仍然无法阻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近年来,由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额不断增加,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融资过程中也逐渐兴起。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中应用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巨额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已经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和行业健康发展,不少施工企业已经因为应收账款问题而陷入了财务危机,有些施工企业甚至已经被迫破产或频临破产。在此背景下,施工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而保理业务最主要的功能正是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有必要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来为企业融资,以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中应用的可行性

    行为人的需求并不足以导致某项业务的兴起,还需要该项业务本身具有可行性。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中应用之所以可性是由于:第一,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发挥的巨大融资功能证明其具有解决企业融资的能力;第二,我国其他行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蓬勃发展,说明保理业务在解决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问题上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施工企业应收账款虽具有自身的特点,但其本质上与其他应收账款并无区别,因此,没有理由将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排除在保理业务范围之外。

    当然,并不是所有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均适合作保理业务,如前所述,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可以分为对发包人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对发包人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对内部承包人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对内部承包人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其他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其他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六种类型。笔者认为,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主要应用于对发包人确定的应收账款领域。这是因为:第一,由于《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发包人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很容易导致争议,保理商处于风险考虑一般不愿意对这类债权作保理。第二,对内部承包人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往往已经完成《内部承包合同》的结算,这种情况下,又有两种情况:1、对有实力的内部承包人而言,往往不愿意拖欠施工企业的款项,因为相对而言,向施工企业拖欠款项成本过高,因此施工企业无需对这类应收账款作保理业务;2、对没有实力甚至资不抵债的内部承包人而言,此时其已无力偿还欠施工企业的债务,如果施工企业选择对这类应收账款作保理业务,将承担额外的成本 [8] ,往往也不愿意对这类应收账款作保理业务,保理商同样由于风险原因考虑不愿对这类应收账款作保理。第三,内部承包人未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借款本息、管理费等,由于《内部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债权尚未确定,这种情况下面临着实力好的施工企业不愿作保理,实力差的施工企业保理商不愿作保理的问题。第四,对其他应收账款,由于施工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一般而言,其他应收账款总量较小,因此,本文不作探讨。

(三)意义

    由于保理业务自身具有的强大融资功能,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首先,可以将应收账款有效剥离报表,转移对外交易的信用风险,这一点对上市施工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第二,可以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银行等保理商而言,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的融资服务,可获得利息收入,通过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专业服务,可以获得中间业务收入。因此,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银行等保理商,开展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均可以满足各种的需求,具有现实意义。

四、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应用中的困境

    虽然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中的应用具有可行性,且具有现实意义,但由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自身固有的弊端,导致该业务的发展面临重大的困境。

(一)范围小

    如前所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主要限于对发包人确定金额的应收账款,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的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未能成为保理业务的标的,导致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无法大范围开展,规模受限。

(二)动力不足

    较之其他行业应收账款,施工企业应收账款法律关系复杂,作保理业务风险更大,导致银行等保理商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开展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实践中,从事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主要为发包人的关联企业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

    除此之外,还有前述的保理业务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五、结语

    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作为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为解决施工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施工企业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其在施工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中所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因此,如何使得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中获得更大范围的应用,更大程度的解决施工企业的融资难题,将是未来施工企业所要面临的重大课题。



[1] 一般而言,上市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比例应该低于整个建筑行业的比例,因此,上市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的情况尚不足以说明整个建筑行业应收账款问题的严峻性,但可以作为我们认识该问题的参考。

[2] 《建筑业应收账款总额超8万亿!中建、上海建工管理最好》,载微信公众“建筑前沿”201667日。

[3] 广义应收账款为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已完工未结算)”三项数据之和。

[4] 对采直营模式经营的施工企业,不存在对内部承包人的应收账款。下文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施工企业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也是针对采内部承包模式经营的施工企业进行。

[5] 行业规范主要有:《中囯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囯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部门规章主要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中(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6] 国际保理业务往往涉及四方当事人,债权转让人、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

[7] 田浩为:《保理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5期。

[8] 对实行内部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业而言,上述第一类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内部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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