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5-10-25 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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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锦盛新材涉嫌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5年10月23日,锦盛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21年12月6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宏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浙江宏祥承包“年产6,000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厂房建设(下称6,000 万套项目)。同日,浙江宏祥与阮钟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上述厂房建设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浙江宏祥仅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阮钟炎控制项目章、自主雇员建设、自主采购与付款、自主与锦盛新材对接请款、自负盈亏,实质系阮钟炎与锦盛新材开展业务。
经查,阮钟炎系锦盛新材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荣涛正因为其与自己的叔侄关系,才指定将6,000万套项目交由阮钟炎实际承包,并要求浙江宏祥在合同签订等安排中予以配合,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2年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为1.2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6%。上述情况,锦盛新材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我局拟决定:对锦盛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锦盛新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在2023年4月22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买入锦盛新材股票,且在2025年6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座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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