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股票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例,受损股民抓紧诉讼
(2025-07-24 11: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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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股票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例,受损股民抓紧诉讼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扬子新材股票索赔案已有一审胜诉判例,受损股民抓紧诉讼。
2023年11月9日,扬子新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胡卫林是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决定:对扬子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扬子新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根据一审法院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且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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