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奥维(奥维通信)股票索赔:两项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5-07-17 1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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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奥维(奥维通信)股票索赔:两项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受损股民可索赔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奥维(奥维通信)两项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5年6月21日,奥维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维通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年1月24日,奥维通信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度营业收入45,000万元至52,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200万元至4,500万元。2025年4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的公告》,预计公司营业收入28,000万元至 29,900万元,净利润为亏损5,000万元至7,500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准确,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日,奥维通信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维通信、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奥维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资金,自2023年8月起被奥维通信股东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截至 2024年末,占用余额约为20,797.97万元。我局决定对奥维通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奥维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1、在2024年4月26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买入*ST奥维股票,且在2025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买入*ST奥维股票,且在2025年4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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