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美传媒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控股股东信披违法受处罚,受损股民也可索赔
(2025-06-26 16: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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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控股股东信披违法受处罚,受损股民也可索赔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思美传媒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控股股东信披违法受处罚,受损股民也可索赔。
2024年1月20日,思美传媒公告因信披违法受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该索赔案已经有二审终审胜诉判决。
2025年1月11日,思美传媒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旅投、任丁、朱明虬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四川旅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朱某虬及其一致行动人首创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思美传媒29.99%的股份给四川旅投。先后签署了共计11份协议,但未披露《收购备忘录》《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等其他6份协议。
《收购备忘录》、《收购备忘录之补充协议》涉及朱某虬与四川旅投约定“如
2019年度实际审计净利润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则甲方(朱某虬)需在2019年审计报告在次年公告后三个月内,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等业绩补偿事项等,该业绩补偿事项等为案涉股权转让事项的一部分。迟至2023年12
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协议补充披露的公告》时才进行了补充披露。我局决定:对四川旅投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思美传媒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1、 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23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思美传媒股票,且在2023年12月2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3年11月27日下午开盘后买入思美传媒股票,且在2023年11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该索赔条件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决)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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