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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违反增持承诺,投资者抓紧诉讼

(2025-05-05 09:48:35)
标签:

股票

财经

金力泰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违反增持承诺,投资者抓紧诉讼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金力泰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违反增持承诺,投资者抓紧诉讼

2025年4月25日金力泰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刘*华、郑*润与被告公司、袁翔、罗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袁翔、罗甸共同向原告刘*华赔偿投资506,130.96元;二、被告袁翔、罗甸共同向原告郑*润赔偿投资277,406.42元”。

案件缘由: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上海证监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基于上述情况,刘*华、郑*润对公司、袁翔、罗甸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对案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金力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2021年6月15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且在2022年9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创意产业园B座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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