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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方(东方集团)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5-03-23 18:38:26)
标签:

股票

财经

*ST东方东方集团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受损股民可索赔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东方东方集团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5年3月17日,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2025年3月16日晚间,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查明2020年至2023年,公司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上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同日,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896,546,638.75元、4,865,498,090.36元、6,542,641,212.14元、824,804,130.07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更正前)的 25.20%、32.05%、50.44%、13.56%,分别虚增营业成本3,875,480,343.50元、4,844,256,749.59元、6,530,267,411.95元、823,740,728.14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23.74%、29.57%、45.43%、11.45%。东方集团2020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拟决定:东方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东方集团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20214302024618间买入东方集团股票,且在2024618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座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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