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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科技股票索赔案法院受理,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

(2024-06-07 09:32:09)
标签:

股票

财经

             文一科技股票索赔案法院受理,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文一科技股票索赔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

20231228,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一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一科技未按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106,324,838.74元,多计资产、利润106,324,838.74元,导致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文一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31025日。理由为:(1)、该日,文一科技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该公告发布当天,文一科技股价跌停,股票市场对该公告的反应明显。公告内容对证券市场起到了足够的警示作用,达到了揭露效果。20231024日,不应当认定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该日,文一科技虽然发布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案涉资产减值进行了计提,更正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但是,该公告发布当天,文一科技股价不跌反涨,未对证券市场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故,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31025日。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文一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20238520231024期间买入文一科技股票,且在20231024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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