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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股票索赔: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违反增持承诺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4-05-27 15:33:27)
标签:

股票

财经

金力泰股票索赔:公司部分董事、高管违反增持承诺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金力泰部分董事、高管违反增持承诺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2102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力泰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25)发布《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袁翔、罗甸:2021614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们计划分别自20216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5亿元。20211126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们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2022527日,金力泰再次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们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930日,并承诺增持金额、增持延期截止日、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不可撤销,不可变更。2022930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你们未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承诺期满,你们未增持公司股份,与此前增持计划不符,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表示,《证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力泰部分董事、高管违反增持承诺,上海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受损投资者依法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金力泰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20225272022930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且在20229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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