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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股票索赔案二审终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4-04-08 16:44:07)
标签:

股票

财经

金正大股票索赔案二审终审胜诉,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金正大股票索赔案已有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起诉索赔损失。

202283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公司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称:截至2022830日,除本次附表披露的诉讼以外,前次披露的案件暂无最新进展。除已披露诉讼外(含前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约42012.61万元,主要为公司作为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9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正大向投资者赔偿损失1,255,165.21元,部分案件已经上诉。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某诉金正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金正大股票索赔案已有终审胜诉判例。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金正大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依据二审终审胜诉判例,索赔条件为:

20163292019429日期间买入金正大股票,且在20194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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