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软件股票索赔: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受损股民可诉讼
(2024-01-19 18: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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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股票索赔: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受损股民可诉讼
2021年8月30日,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宇软件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71)发出关注函称:“2021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对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
2021年11月16日,华宇软件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2021年3月22日,你公司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通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你公司直至2021年8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表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已经取消了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的立案前置程序,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3)、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华宇软件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买入华宇软件股票,且在2021年8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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