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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4-01-15 18:48:14)
标签:

股票

财经

江苏舜天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江苏舜天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73日,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舜天,证券代码:600287)发布公告称:“20236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号)。江苏舜天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2、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

我会认为,江苏舜天披露的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43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我会拟决定对江苏舜天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21818日,江苏舜天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称:“2021817日,你公司盘后提交公告称,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电子通信设备销售合同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合同执行异常情形,合计金额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1%。同时,截至目前,公司相关业务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10.4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77%,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风险”。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江苏舜天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20104132021817期间买入江苏舜天股票,且在2021817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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