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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弘高(弘高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4-01-11 15:16:02)
标签:

股票

财经

*ST弘高(弘高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弘高(弘高股份)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31218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弘高、弘高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12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23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弘高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弘高股份2015年虚增利润2,628.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8%2016年虚虚增利润2,811.7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64%2017年虚减利润2,330.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2.60%2018年虚增利润7,780.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5.66%2019年虚增利润1,453.5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3%2020年虚增利润1,427.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80%2021年虚增利润248.0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74%2022年虚减利润11,056.6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7%。我局拟决定:弘高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弘高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2016419202315期间买入*ST弘高股票,且在202315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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