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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新疆浩源)股票索赔首批案件开庭,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3-10-17 11:52:30)
标签:

股票

财经

ST浩源(新疆浩源)股票索赔首批案件开庭,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浩源(新疆浩源)股票索赔首批案件在乌鲁木齐中院开庭审理,本人参加了庭审,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202323日至7日,章祥兵律师代理的全国首批投资者诉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疆浩源ST浩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时章祥兵律师发言认为:

一、新疆浩源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

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认定:1、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资金占用事项;2、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该两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及时披露信息,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二、新疆浩源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新疆浩源虚假陈述揭露后导致股票交易价格产生明显变化。可见,新疆浩源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三、原告投资损失与新疆浩源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结束后,因双方争议很大,法院并未当庭判决。依据乌鲁木齐中院的开庭情况,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

2019412020413日期间买入ST浩源股票,且在20204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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