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300198)股票索赔征集公告
(2023-07-23 09: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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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维权依据】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最终证监会以操纵证券市场为由对纳川贸易及陈志江予以行政处罚,因纳川贸易及陈志江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
【先例判决】
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对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该案在二审中也获得胜诉,这是操纵市场证券民事赔偿首次出现终审胜诉案例!
【索赔条件】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纳川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上市后到2021年7月9日期间买入纳川股份股票,且在2021年7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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