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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生物股票索赔:控股股东操纵股价受处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2023-07-09 14:30:37)
标签:

股票

财经

梅花生物股票索赔:控股股东操纵股价受处罚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控股股东操纵梅花生物股价受处罚

2020119日,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花生物或公司证券代码:600873)发布《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2017525日,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孟庆山先生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近日,公司收到孟庆山先生转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8号)。

中国证监会对孟庆山、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慧兴操纵“梅花生物”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孟庆山、杨慧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孟庆山、杨慧兴为避免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通过操控信息发布节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股东胡某某增持“梅花生物”股票,操纵股价。以201578日为基准日,计算违法所得。九智9号信托违法所得额196,107,712.83元,胡某某证券账户实际亏损139,518,937.99元。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为56,588,774.84元。孟庆山、杨慧兴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孟庆山、杨慧兴违法所得56,588,774.84元,其中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774.84元,处以罚款91,796,324.52元,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维权依据】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我国《证券法》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认定孟庆山、杨慧兴存在操纵“梅花生物”价格的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因孟庆山、杨慧兴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为:在201579812期间买入梅花生物股票,且在20158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赔损失

【责任主体】

本案中,控股股东孟庆山、杨慧兴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类案判决】

20191227日,成都中院对全国首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恒康医疗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告杨某诉请获得胜诉支持。该案在二审中也获得胜诉,这是操纵市场证券民事赔偿首次出现终审胜诉案例!

【材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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