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股票索赔案启动,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2023-07-02 14: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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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特电机股票索赔案启动,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江特电机股票索赔案启动,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2022年10月14日,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特电机或公司,证券代码:002176)发布公告称,2022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经查明,江特电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461.55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461.55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 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160.76元,虚增存货 95,295,747.91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035,633.67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 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况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江西证监局认为,江特电机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末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决定对江特电机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江特电机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
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买入江特电机股票,并在2021年12月10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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