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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退(天夏智慧)股票索赔案法院立案受理,年报审计机构或担责

(2023-06-27 10:14:04)
标签:

股票

财经

天夏退(天夏智慧)股票索赔案法院立案受理,年报审计机构或担责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天夏退股票索赔案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年报审计机构或担责。

20211228日,广西证监局公布对天夏退(下称天夏智慧或公司,原证券代码:000662)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天夏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3、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4、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5、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6、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天夏智慧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天夏智慧作出行政处罚。

2022818日,广西证监局公布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亚太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亚太所出具的天夏智慧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亚太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亚太所作出行政处罚。

2022930日,广西证监局公布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准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中准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中准所出具的天夏智慧2017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中准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广西证监局决定对中准所作出行政处罚。

证券法》(2005年)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章祥兵律师认为:亚太所、中准所为天夏智慧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受到了广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规定,这两家中介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要与天夏智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章祥兵律师表示,赔条件为:2016512020426日期间买入天夏智慧股票,且在20204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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