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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庞大(庞大集团)股票索赔:承诺回购公司股份未实施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2023-05-13 15:46:00)
标签:

股票

财经

*ST庞大(庞大集团)股票索赔:承诺回购公司股份未实施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庞大(庞大集团)承诺回购公司股份未实施,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2023425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庞大,庞大集团)发布《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拟用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自有资金,拟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0/

回购股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内在价值的判断及认可,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共同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估值水平等因素,公司拟将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2023511日,庞大集团发布《澄清公告》称:“2023429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为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破产重整到期债务等事项,会计师认为公司存在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基于会计师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正在论证,回购股份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截至目前,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

章祥兵律师表示,《证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庞大集团在《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中称,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估值水平等因素回购公司股份。这次《澄清公告》中称,公司正在论证,回购股份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截至目前,尚不具备实施回购的条件。这是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受损投资者依据《证券法》或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庞大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20234252023510日期间买入*ST庞大股票,且在20235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手机(微信号):13861226162;邮箱:1871281534@qq.com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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