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视信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2-12-31 09: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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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通视信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2022年12月29日,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路通视信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55)发布公告称:“2022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2〕11号)。路通视信、林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巳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1、路通视信相关关联关系情况;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3、路通视信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我局认为,路通视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人对路通视信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我局拟决定:对路通视信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至250万元罚款。
2022年11月30日晚间,路通视信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于2022 年11月30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路通视信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买入路通视信股票,且在2022年1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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