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股份股票索赔:已有终审胜诉判决,投资者索赔须知
(2022-12-25 10: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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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股票索赔:已有终审胜诉判决,投资者索赔须知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处罚】
2020年8月6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花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600080)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维权依据】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索赔条件】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金花股份证券索赔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律师表示,
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并且在2020年4月30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维权现状】
前段时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金花股份股票索赔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金花股份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材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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