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佳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规先被责令公开说明、后被立案,投资者可索赔
(2022-12-16 16: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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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财经 |
*ST和佳股票索赔:涉嫌信披违规先被责令公开说明、后被立案,投资者可索赔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ST和佳(和佳医疗)涉嫌信披违规先被责令公开说明、后被立案,投资者可索赔。
2022年12月7日,和佳医疗(证券代码:300273)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原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立案”。
章祥兵律师表示:在和佳医疗公告的立案告知书中,并未明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具体事由,认为可能与公司原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事项有关,具体原因还有待于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2022年3月21日,和佳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下达后,2022年10月18日,部分投资者诉和佳医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这批案件是示范案件,章祥兵律师作为示范案件代理律师之一参加了庭审。
庭审争议焦点为:1、和佳医疗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庭审时章祥兵律师举证证明和佳医疗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以及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截至目前该案仍未判决。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ST和佳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1、在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买入*ST和佳股票,且在2022年3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2、在上市后到2022年12月7日期间买入*ST和佳股票,且在2022年12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章祥兵律师声明:
1、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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