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精制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2-12-14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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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处罚】
2020年7月30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利源精制,证券代码:002501)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称吉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2018年7月28日,利源精制发布《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称:“截至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永侠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0,38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6%;王民先生及张永侠女士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266,780,000股,占总股本的21.96%;王民先生及张永侠女士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该公告发布后,利源精制股票价格大幅下跌。
【维权依据】
因利源精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因利源精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索赔条件】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利源精制证券索赔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律师表示,
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买入利源精制股票,且在2018年7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责任主体】
本案中,可诉且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将以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利源精制;以及对利源精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类案判决】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材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一旦接受您的维权委托后,我们将不遗余力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们代理的利源精制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正在分批起诉到法院,请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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