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潜(中潜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维权须知
(2022-12-11 1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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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潜(中潜股份)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
2021年9月1日,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潜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526)发布公告称,2021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受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0日,中潜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2020年10月20日,中潜股份发布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这是中潜股份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布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该公告发布后的三个交易日,中潜股份股价出现连续大跌,交易市场对中潜股份被立案调查的信息反应明显,该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该虚假陈述导致中潜股份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了明显变化,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中潜股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中潜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中潜股份股票,且在2020年10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一旦接受您的维权委托后,我们将不遗余力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请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我们联系。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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