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股票索赔:股东福尔达投资受处罚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2-12-06 08: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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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财经 |
京威股份股票索赔:股东福尔达投资受处罚
【股东违法减持被处罚】
2021年12月24日,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威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002662)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福尔达投资,现已更名为“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7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索赔条件】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京威股份证券索赔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律师表示,
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 2月19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买入京威股份股票,并在2020年5月27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材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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