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极信息股票索赔:控股股东信披违法受处罚投资者如何维权
(2022-06-28 16: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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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财经 |
【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
2021年11月3日,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旋极信息或公司,证券代码:300324)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江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号)”。
《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索赔条件】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旋极信息证券索赔团队负责人章祥兵律师表示,
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买入旋极信息股票,且在2020年5月2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材料准备】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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